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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19
【法规编号】 43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管理规则

[接上页]

  │天线指向:水平│公司/负责人:││││
  
  │__(方格北)│电话/传真:││││
  
  │仰角____│电台名称:││││
  
  │发射频率范围:│发射频率范围:││││
  
  │接收频率范围:│接收频率范围:││││
  
  │├─────────┼──┼──────┼──┤
  
  │签章:│公司/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台名称:││││
  
  ││发射频率范围:││││
  
  ││接收频率范围:││││
  
  │├─────────┼──┼──────┼──┤
  
  ││公司/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台名称:││││
  
  ││发射频率范围:││││
  
  ││接收频率范围:││││
  
  └───────┴─────────┴──┴──────┴──┘
  
  附件七
  
  地面站工程主管资历表
  
  ┌─────────┬────────────────────┐
  
  │地面站名称││
  
  ├──┬──────┼──┬───────┬────┬────┤
  
  │姓名││性别│□男□女│连络电话││
  
  ├──┴──┬───┴──┴─┬─────┼────┴────┤
  
  │出生年月日│民国年月日│身分证字号││
  
  ├─────┼────────┴─────┴─────────┤
  
  │连络地址││
  
  ├─────┴────────────────────────┤
  
  │学历│
  
  ├───────┬─────┬────┬───────────┤
  
  │学校名称│学位│起讫年月│专长│
  
  ├───────┼─────┼────┼───────────┤
  
  │││││
  
  ├───────┼─────┼────┼───────────┤
  
  │││││
  
  ├───────┼─────┼────┼───────────┤
  
  │考试年届及名称│种类科别或│考试机关│证 件 名 称 及 字 号│
  
  ││职系名称│││
  
  ├───────┼─────┼────┼───────────┤
  
  │││││
  
  ├───────┴─────┴────┴───────────┤
  
  │经历│
  
  ├───────┬───┬────────┬─────────┤
  
  │服务单位│职称│起 讫 年月│工 作内 容│
  
  ├───────┼───┼────────┼─────────┤
  
  │││││
  
  ├───────┼───┼────────┼─────────┤
  
  │││││
  
  └───────┴───┴────────┴─────────┘
  
  说明:1 工程主管须具有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
  
  ────────
  
  2 请检附由交通部电信总局核发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证影本
  
  ────────
  
  (备注:附件四请参阅台湾省政府公报 87 年春字第 1期 25 页)第 10 条
  
  申请地面站经营者,取得地面站架设许可证后,应于一年内按许可证指定之地点完成架设。其无法于期限内完成者,应于期限届满前叙明理由向电信总局申请展期。申请展期最长不得逾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 11 条
  
  地面站架设完成后,须符合卫星机构所定之传输规格,经卫星机构认可并报请电信总局审验合格者,于缴回原领之架设许可证后,由电信总局发给地面站执照。
  
  第 12 条
  
  申请人取得筹设同意书后,应按指定之地点与期间筹设完成,依法办妥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及营利事业登记,并检具该登记证明文件,于取得地面站执照后六个月内,向交通部申请核发地面站经营特许执照。
  
  业经交通部核准设置地面站专供本身中继电视节目信号使用者,欲申请前项经营特许时,应检附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及地面站执照影本,依本规则第七条向交通部申请筹设同意,经核可并发给筹设同意书后之六个月内,向交通部申请经营特许执照。
  
  逾前二项期限申请者,交通部得不予特许。
  
  第 13 条
  
  申请经营地面站者,如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部应不予特许: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者。
  
  二申请人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有违反公司法第三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14 条
  
  申请人应自取得地面站特许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逾期未营业者,撤销其特许。特许执照有效期限为九年,期满后欲继续经营者,得于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核发特许执照。
  
  第 15 条
  
  地面站执照有效期限为三年。欲于期满后继续使用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检附地面站设备自行查验纪录表 (如附件八) 向电信总局申请换发新照,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原照有效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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