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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历│ ├───────┬───┬────────┬─────────┤ │服务单位│职称│起 讫 年月│工 作内 容│ ├───────┼───┼────────┼─────────┤ │││││ ├───────┼───┼────────┼─────────┤ │││││ └───────┴───┴────────┴─────────┘ 说明:1 工程主管须具有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 ──────── 2 请检附由交通部电信总局核发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证影本 ──────── 第 35 条 卫星节目中继业务资费率之订定,由经营者依电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之规定办理。 第 36 条 地面站经营者,应就其服务有关之条件,订定营业规章,报请电信总局转请交通部核准后公告实施;变更时亦同。 前项营业规章,应订定公平合理之服务条件,并备置于各营业场所及网站供消费者审阅;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或显失公平之情形,电信总局得限期命电信事业变更之。 第 37 条 申请地面站经营者,应依交通部所定收费标准缴纳特许费、审查费、证照费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费。 第 38 条 地面站经营者之负责人与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者,依电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 3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