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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19
【法规编号】 43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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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
  
  ├───────┬───┬────────┬─────────┤
  
  │服务单位│职称│起 讫 年月│工 作内 容│
  
  ├───────┼───┼────────┼─────────┤
  
  │││││
  
  ├───────┼───┼────────┼─────────┤
  
  │││││
  
  └───────┴───┴────────┴─────────┘
  
  说明:1 工程主管须具有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
  
  ────────
  
  2 请检附由交通部电信总局核发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证影本
  
  ────────
  
  第 35 条
  
  卫星节目中继业务资费率之订定,由经营者依电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之规定办理。
  
  第 36 条
  
  地面站经营者,应就其服务有关之条件,订定营业规章,报请电信总局转请交通部核准后公告实施;变更时亦同。
  
  前项营业规章,应订定公平合理之服务条件,并备置于各营业场所及网站供消费者审阅;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或显失公平之情形,电信总局得限期命电信事业变更之。
  
  第 37 条
  
  申请地面站经营者,应依交通部所定收费标准缴纳特许费、审查费、证照费及无线电频率使用费。
  
  第 38 条
  
  地面站经营者之负责人与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者,依电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 3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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