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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依前项规定申请换发执照时,电信总局得派员审验地面站设置情形。审验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后经审验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执照。 附件八卫星地面站设备自行查验纪录表 ┌────┬─────────────────────────┐ │站名││ ├────┼─────────────────────────┤ │地址││ ├────┼────────┬─────┬────┬──┬──┤ │用户名称││本站负责人││电话││ ├────┼────┬───┴───┬─┴────┼──┴──┤ │卫星名称││地面站天线指向│水平度│仰角度│ ├────┼────┼─────┬─┴───┬──┴───┬─┤ │天线直径││地面站位置│EN│天线厂牌型号││ ├────┼────┼─────┴┬────┼───┬──┴─┤ │发射中心││││││ │频率│ MHz│接收中心频率│ MHz│频宽│ MHz│ ├────┼────┴──────┴────┴───┴────┤ │地 面 站││ │类别│□TDMA □VSAT □SCPC □TV □其他│ ├────┴─────────────────────────┤ │发射机设备资料│ ├─────────────┬──┬───┬─────┬───┤ ││厂牌││增益││ │├──┼───┼─────┼───┤ │(A) 升频器 (UP CONVERTER) │型号││频率稳定度││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B) 高功率放大器 (HPA)│型号││ 输出功率 ││ │├──┼───┼─────┼───┤ ││序号││数量││ ├─────────────┼──┴───┴─────┴───┤ │接收机设备资料││ ├─────────────┼──┬───┬─────┬───┤ ││厂牌││增益││ │├──┼───┼─────┼───┤ │(A) 低杂音放大器 (LNA)│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B) 降频器├──┼───┼─────┼───┤ │ (DOWN CONVERTER) │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C) 低杂音频段降频器 (LNB)│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D) 低杂音降频器 (LNC)│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地面站负责人:查验日期:年月日工程主管:查验人员: 第 16 条 地面站之对通转频器及机器设备、天线、位置、频率及发射功率等变更,应向交通部申请核准,于完成变更后,经电信总局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地面站经营特许执照及地面站执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限为准。 第 17 条 筹设同意书、架设许可证、地面站执照或经营特许执照不得转让、出租。 如有遗失、损毁,或前条以外之登记项目变更时,应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向电信总局申请换发或补发证照。 前项补发、换发之证照,其有效期限与原证照同。 第 18 条 地面站经营者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即通知使用者。 第 19 条 地面站经营者,其董事或监察人有变动时,或其外国人股东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之持有股份变动时,应于变动日起三十日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第 20 条 地面站使用之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等,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