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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19
【法规编号】 43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卫星节目中继业务管理规则

[接上页]

  依前项规定申请换发执照时,电信总局得派员审验地面站设置情形。审验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后经审验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执照。
  
  附件八卫星地面站设备自行查验纪录表
  
  ┌────┬─────────────────────────┐
  
  │站名││
  
  ├────┼─────────────────────────┤
  
  │地址││
  
  ├────┼────────┬─────┬────┬──┬──┤
  
  │用户名称││本站负责人││电话││
  
  ├────┼────┬───┴───┬─┴────┼──┴──┤
  
  │卫星名称││地面站天线指向│水平度│仰角度│
  
  ├────┼────┼─────┬─┴───┬──┴───┬─┤
  
  │天线直径││地面站位置│EN│天线厂牌型号││
  
  ├────┼────┼─────┴┬────┼───┬──┴─┤
  
  │发射中心││││││
  
  │频率│ MHz│接收中心频率│ MHz│频宽│ MHz│
  
  ├────┼────┴──────┴────┴───┴────┤
  
  │地 面 站││
  
  │类别│□TDMA □VSAT □SCPC □TV □其他│
  
  ├────┴─────────────────────────┤
  
  │发射机设备资料│
  
  ├─────────────┬──┬───┬─────┬───┤
  
  ││厂牌││增益││
  
  │├──┼───┼─────┼───┤
  
  │(A) 升频器 (UP CONVERTER) │型号││频率稳定度││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B) 高功率放大器 (HPA)│型号││ 输出功率 ││
  
  │├──┼───┼─────┼───┤
  
  ││序号││数量││
  
  ├─────────────┼──┴───┴─────┴───┤
  
  │接收机设备资料││
  
  ├─────────────┼──┬───┬─────┬───┤
  
  ││厂牌││增益││
  
  │├──┼───┼─────┼───┤
  
  │(A) 低杂音放大器 (LNA)│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B) 降频器├──┼───┼─────┼───┤
  
  │ (DOWN CONVERTER) │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C) 低杂音频段降频器 (LNB)│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厂牌││增益││
  
  │├──┼───┼─────┼───┤
  
  │(D) 低杂音降频器 (LNC)│型号││ 杂音温度 ││
  
  │├──┼───┼─────┼───┤
  
  ││序号││数量││
  
  └─────────────┴──┴───┴─────┴───┘
  
  地面站负责人:查验日期:年月日工程主管:查验人员:
  
  第 16 条
  
  地面站之对通转频器及机器设备、天线、位置、频率及发射功率等变更,应向交通部申请核准,于完成变更后,经电信总局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地面站经营特许执照及地面站执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限为准。
  
  第 17 条
  
  筹设同意书、架设许可证、地面站执照或经营特许执照不得转让、出租。
  
  如有遗失、损毁,或前条以外之登记项目变更时,应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向电信总局申请换发或补发证照。
  
  前项补发、换发之证照,其有效期限与原证照同。
  
  第 18 条
  
  地面站经营者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即通知使用者。
  
  第 19 条
  
  地面站经营者,其董事或监察人有变动时,或其外国人股东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之持有股份变动时,应于变动日起三十日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第 20 条
  
  地面站使用之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等,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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