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都市计画桩测定及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三边测量:边长使用电子测距仪对向观测各四次,各读数之较差不得大于 5MM+5PPM,并施以气压、温度、湿度等各项改正后,量距精度不得低于二万分之一,所测之距离须化算至平均海水面之距离。
  
  五三角三边测量:三角、三边之精度,各准用前二款三角、三边测量之相关规定。
  
  六精密导线测量之边长准用三边测量之规定,水平角观测准用三角测量之规定,水平角闭合差不得超过 10″√N ,N为导线点数。边长以不小于五百公尺,并尽少转折为原则,导线点数在二十点以内,位置闭合差不得超过导线总边长之万分之一。
  
  前项各款均应实施平差计算,其座标算至公厘。
  
  第 14 条
  
  干导线测量自一已知三角点或精密导线点起,闭合于另一三角点或精密导线点,距离测量用电子测距仪施测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公厘为止;水平角观测采用精于 (含) 六秒读以上经纬仪施测至少二测回,二测回较差不得大于十二秒。水平角闭合差不得超过 20”√N ,N为导线点数。
  
  边长以不小于一百五十公尺为原则,导线点数应在二十点以内,位置闭合差不得超过导线总边长之五千分之一。
  
  第 15 条
  
  支导线测量应自三角点或精密导线或干导线点起,闭合于另一已知三角点或精密导线点或干导线点,导线点数应在十五点以内,如为地势所限,得酌予增加之。
  
  距离测量用电子测距仪施测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公厘为止;水平角观测采用精于 (含) 六秒读以上经纬仪施测至少二测回,二测回之较差不得大于十二秒。水平角闭合差不得超过 20”√N+30” ,N为导线点数;位置闭合差不得超过导线总边长之三千分之一。
  
  第 16 条
  
  干导线及支导线测量尽可能利用都市计划桩位为导线点,并与该地区之地籍测量控制点或图根点联测。在修订及扩大都市计划地区,导线测量时,应与邻近相关桩位予以联测。
  
  各导线构成导线网时,其导线计算应采用导线网整体平差方式,并尽可能增加多余观测。
  
  第 17 条
  
  都市计划桩位应依左列规定,先在图上加以选定。
  
  一都市计划范围界桩之选定:
  
  (一) 边界转折点。
  
  (二) 边界与道路中心线或另一公共设施用地界线之交点。
  
  (三) 直线距离过长时,在其经过之山脊、山坳及明显而重要之地物处。
  
  二道路中心桩之选位:
  
  选取道路中心线之交点及其起迄点。若两交点间之距离过长或因地形变化,两交点不能通视时,可视实际需要,在中间加设中心桩。
  
  曲线道路先在图上判别曲线性质,选定曲线之起点、终点,并绘切线求其交点、量曲线半径、切线或矢矩概值,注记在图上,作为实地测钉时参考。
  
  三公共设施用地界桩及土地使用分区界桩之选位:
  
  (一) 边界转折点。
  
  (二) 边界与道路中心线或另一公共设施用地界线之交点。
  
  (三) 直线距离过长时,在其经过之山脊、山坳及明显而重要之地物处。
  
  (四) 弯曲处按照单曲线选定相关桩位。但保护区边桩以采用折线为原则,惟两折点间弦线至弧线之最大垂距不得大于三公尺。
  
  (五) 道路交叉口截角,依照截角标准,于指定建筑线时测定之,不另设桩。但都市计划书图另有叙明及标示规定者,从其规定办理。
  
  (六) 邻接道路之边桩,除交界桩外,沿道路之边桩免钉。
  
  第 18 条
  
  都市计划桩位选定后应依左列原则作有系统之编号:
  
  一乡街及镇都市计划:道路中心桩与界桩分别采用全区统一编号。
  
  二市都市计划:道路中心桩与界桩应分别采用分区统一编号。
  
  三编号顺序:纵向自上至下,横向自左至右,环状顺时针方向编号。
  
  第 19 条
  
  都市计划桩实地定位,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依据图上选定之桩位及其有关之主要地形地物,测定地上桩位,并检验其相关桩位作适当调整,使其误差减至最小。
  
  二桩位附近缺少可资参考之地形地物时,可先在图上量取重要桩位座标值,依据已知点测定其实地位置,然后据以推算其他点位。
  
  三道路中心椿,以采用相交道路中心线之交会点定位为原则,如不同方向之交会点在两点以上,彼此之距离在三十公尺以内者,取其平均值。道路为单曲线者,根据两条道路中心线之交角,推算切线、曲线、矢矩等长度,据以测定曲线之起点、中点、终点及切线交叉点等桩位。曲线过短时,中点桩可酌量免钉。道路为复曲线、反曲线、和缓曲线之设计者,得分别依照各种曲线之特性,测定曲线之起点、中点、共切点、终点及切线交叉点等。
  
  四公共设施用地或分区使用边界已设有明显而固定之地物者,如围墙、浆砌水沟、水泥柱、铁丝纲等,可免设边界桩。但应设虚桩以确定其位置;河流、排水沟及绿地等之公共设施用地边界桩,应在其交界点及转折点处设桩,曲线部分按照单曲线之作业法则钉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