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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桩位联测:包括桩位导线图、边角观测纪录、导线计算及座标成果表等。 第 30 条 都市计划桩位公告图规定如左: 一图:采用都市计划原图复制。 二桩位:依据桩位座标,将桩概略位置标绘于都市计划图上,并注记桩号。 第 31 条 都市计划桩位座标表规定如左: 一记载内容:包括桩号、桩别、纵座标、横座标、埋桩时地类别、测量单位、日期、测量者、校核者等,其格式如表二。 二填写:依道路中心桩、界桩分别按桩号顺序用黑色笔填写、印制,如其桩位有特殊意义或特殊情形者,应在备注栏加以附注。 三说明:表之前一页应说明本表之内容,如采用三角点之系统、名称、座标、主要控制点网状图、各种桩之编号数量及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前项资料,应制作电脑文字档、图形档。 第 32 条 都市计划桩位图规定如左: 一比例尺:采用原都市计划图之比例尺为原则,必要时得依实际需要伸缩之。 二展绘:以小于○.二五公厘针笔或黑笔将桩位座标、精密导线座标展绘于三百磅以上双面透明胶片上,并注记桩号及联绘道路中心线或土地分区界线,连线之上方注距离至公厘,下方注方位角至秒;道路中心桩二侧按路宽加绘境界线并注记宽度;其曲线道路加注曲线要素资料。 三桩位符号:○示道路中心桩,示界桩,⊕示副桩,示虚桩,示 测量基点桩,◎示精密导线点。 四注记:桩位图应注记之要项如左: (一) 图名:○○都市计划桩位图,由左向右横写于图幅之上方为原则。 (二) 比例尺:注于图廓外下方。 (三) 座标格:图廓内以每隔一百公尺绘座标线一条为原则 (一号线为原则) ,图廓外注记座标值。 (四) 曲线要素:道路曲线要素列表绘于图廓内为原则。 (五) 制图时间:测量制图年月注记于图廓外左上方为原则。 (六) 制图机构:测量制图机构注记于图廓外右下方为原则。 (如图一)前项资料,应制作电脑图形档。 第 33 条 都市计划桩位指示图,规定如左: 一凡桩位附近五○公尺以内有明显地物者,均应选择三点以上主要地物点绘制指示图,以供桩位位置参考。 二依几合原理,利用桩位之关系位置,如方向距离等测定其位置。 (如图二) 第 34 条 三角点测验之标准,准用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 35 条 导线检测之标准,准用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 36 条 都市计划桩位附近地形地物检测规定如左: 一图上地物平面位置误差不得超过○.五公厘。 二图上两地物间之距离误差不得超过○.七公厘。 如误差超过前项之规定,由有关单位会同检测处理。 第 37 条 桩位检测规定如左: 一依据计划图上桩位与其附近主要地形地物之相关位置,核对实地相应位置,二者应该相符,如部分校对不符,其较差未超出图上○.五公厘者视为无误。 二依据实地桩位,利用邻近道路中心桩或界桩检测其相关之距离与角度,其角度误差在六十秒以内,或桩位偏差在二公分以内,距离误差在二千分之一以内者,视为无误。 三依据控制点,选择桩位附近之三角点、精密导线点或导线点检测桩位,其闭合差在二千分之一以内者,视为无误。 第 38 条 都市计划桩竖立完竣,并经依第七条规定公告确定后,直辖市、县 (市)(局) 政府工务 (建设或都市计划) 单位除应将桩位座标表、桩位图、桩位指示图及有关资料送地政单位外,并应实地完成桩位点交作业,据以办理地籍迳为分割测量。 第 39 条 桩位展点,应依各都市计划桩之座标,就图廓及方格网,按地籍图之比例尺,严密施行,并以距离检查之。 展点桩位间距离,除法图纸伸缩成数后,与桩位图记载距离比较,其图上相差超过○.二公厘时,应予查明订正。 第 40 条 制作分割测量原图,应依据桩位图,将分割有关各地号与其邻接周围适当范围内之地籍经界线及经检查无误之桩位座标展点位置,精密移绘于测量图纸上。 第 41 条 实施分割测量时,应先实地检测图上都市计划桩位后,依左列规定测定分割界线位置: 一都市计划范围、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袘用地之分割测量,依检测后之图上桩位,决定分割界线位置。 二道路用地之分割测量,依检测后之图上道路中心桩位,并按照道路宽度决定分割界线位置。道路两旁有线地者,同时按照绿地宽度决定其分割界线位置。 三曲线道路用地之分割测量依曲线起点、终点及交点图上桩位,求绘曲线道路中心线后,依照道路宽度测定分割界线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