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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消防署 (以下简称本署) 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署署长综理署务,副署长襄理之,并设下列各组、中心、室、队 (以下简称各单位) : 一综合企划组。 二灾害管理组。 三火灾预防组。 四危险物品管理组。 五灾害抢救组。 六紧急救护组。 七火灾调查组。 八教育训练组。 九民力运用组。 一○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一一秘书室。 一二人事室。 一三会计室。 一四政风室。 一五特种搜救队。 一六训练中心。 第 4 条 综合企划组职掌如下: 一本署署务会报、业务会报、年度业务检讨会之议事管理事项。 二本署工作报告、文电、简报及年鉴之撰拟、汇编事项。 三本署重要方案及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四本署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及研究发展业务之推展事项。 五消防服制及消防人员配阶之规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六本署制服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七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制服之规划、督导、管理事项。 八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之采购、分配、督导、管理事项。 九消防车辆、装备免税案件之申办事项。 一○补助各级消防机关办公厅舍营缮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各国防灾制度资料搜集研究与专业刊物之编纂发行事项。 一二参与国际救灾、搜救组织、重大灾难支援计划及合作交流事项。 一三世界消防人员运动会之规划策办事项。 一四大陆地区消防专业人士来台参访审查作业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综合企划事项。 第 5 条 灾害管理组职掌如下: 一灾害防救制度、业务之规划、厘定、研究、协调、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灾害防救法令之拟 (订) 定、修正、解释及推动事项。 三民众防救灾教育、宣导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等灾害防救业务计划之研拟、修正、策办及督导事项。 五灾害紧急应变措施之规划、督导及协调事项。 六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等灾害防救业务人员讲习训练与救灾资源调查、整备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灾害防救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灾害等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开设之幕僚作业事项。 九灾害防救科技技术、制度与计划之研发、考察、应用及系统建置事项。 一○其他有关灾害管理事项。 第 6 条 火灾预防组职掌如下: 一火灾预防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维护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之推动、督导事项。 三消防安全设备会审、会勘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消防安全检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消防技术审议之作业事项。 六火灾预防业务财团法人之监督、管理事项。 七防火管理制度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防焰制度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检验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消防技术人员之规划、管理及督导事项。 一一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制度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消防安全检查违法案件处理之督导事项。 一三防火管理人讲习训练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火灾预防事项。 第 7 条 危险物品管理组职掌如下: 一公共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爆竹烟火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危险物品保安监督人训练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可燃性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构造、设备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六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场所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钢瓶及验瓶机构 (场) 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八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及实业用爆炸物安全管理之配合管理及督导事项。 九维护公共安全方案爆竹烟火管理及瓦斯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危险物品违法案件处理及督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危险物品管理事项。 第 8 条 灾害抢救组职掌如下: 一火灾抢救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火灾抢救计划之规划、策办、督导事项。 三火灾抢救业务之督导事项。 四消防人员火灾抢救之安全管理与推动事项。 五消防水源之规划、督导、扩充、运用及维护事项。 六火灾抢救战技之研究、督导事项。 七立体救灾作业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化学灾害配合抢救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其他重大灾害配合抢救之规划、督导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