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本办法系米制公约授权之国际度量衡委员会所拟订 重点 本相互认可办法 (MAR)由米制公约授权之国际度量衡委员会 (CIPM) 拟订,由公约之会员国的国家计量机构 (NIMI) 负责人共同签署。 目标 -建立各 NMI所维持之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 -提供由各 NMI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的相互认可; -因而可对各国政府以及其他团体,在国际贸易、商务、以及一般事务的合约上,提供一个安全的技术基础。 过程 -量测的国际比对,也就是关键比对; -量测的辅助性国际比对; -品质系统及各 NMI的能力示范。 结果 -各个 NMI的量测能力报告以资料库型式,由 BIPM 保存并公开在网路上供查询。 约定 所有 NMI负责人由其本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签署 MRA,因此;-接受 MRA上所述之建立资料库的过程; -承认资料库中所述之关键及辅助比对的结果; -承认资料库中所述之其他 NMI的校正测试能力。 除外 -MRA 的签署只结合了各国的 NMI,不包含该国的其他机构; -校正测试的结果仅由各核发之 NMI负责,不延及其他 MRA的签署机构。 组织架构 -整体的联系是由 CIPM 授权之国际度量衡局 (BIPM) 负责,而 CIPM 则是经米制公约授权的; -CIPM的谘议委员会、区域计量组织、和 BIPM 负责完成关键与辅助比对; -区域性计量组织与 BIPM 合组之联合委员会 (JCRB) 负责审核由各 NMI宣告之校正测试能力,并将之键入资料库。 前言 国家认证和权责机构需要一些多边协定或办法,来规范一些条件,以便这些机构能够接受由其他国家认可实验室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为期其具有效力,这些协定或办法即与国家量测标准及由国家计量机构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的正确性有关。 本办法提供国家量测标准与由国家计量机构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的相互认可;同时,本办法之设立,系期使每一个国家计量机构都能建立公制单位的量测及量测不确定度。 以客观的立场来看相互认可的要素,本办法要求: a)一系列依特别作业程序执行的关键比对的结果,利用这些程序导出量化的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 b)各个国家计量机构应依适当的品质系统运作;及 c)各个国家计量机构应顺利地参加适当的辅助比对。 这三个程序合起来,表示所有参加者对其他计划机构所核发报告的信赖程度,也因此促进彼此的信任。 依本办法的目的,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序是用以表示这些标准与由关键比对决定的参考值是一致的,因而认定彼此的一致性。在通常情下,关键比对的参考值被视为是非常接近公制单位值,但不一定要是最好的。一个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是根据关键比对参考值的偏差值以及此偏差值的不确定度,以量化表示的。 本办法包含两部分: 第一部分:签署人承认所有参与本办法之国家计量机构的国家量测标准的等同程度; 第二部分:签署人承认所有参与本办法之机构所核发之校正测试报告之效力。 本文件是一份正式的米制公约会员国之国家计量机构负责人间的技术办法,而不是一份外交条约。它是由米制公约下之国际度量衡委员会起草,并不是米制公约的附加文件,也不能取代该公约中的任何条款。决定签署本办法之计量机构负责人必需获得其政府或有关当局之授权。期望加入本办法能够提供各国或区域权责单位所签署之其他经贸易协定的技术基础。 国际度量衡大会附属的国家及经济体的国家计量机构亦可透过其区域计量组织参与本办法。 1 本办法 1.1 本办法为国家计量机构间的办法,说明国家量测标准间之相互认可,以及接受所有国家计量机构所核发校正测试报告之效力的条件。本办法是依据米制公约附约第 10 条 (1921) ,授权国际度量衡委员会起草的。 1.2 本办法如后述之第 2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家量测标准,第二部分为校正测试报告。 1.3 参与签署本办法之国家计量机构可选择仅参与第一部分,即国家量测标准的相互认可。 1.4 本办法之每一签署人必需是负责国家量测标准的国家计量机构,是米制公约会员国适当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所指定者;若一个国家有两个以上之指定机构时,则由其中之一代表签署,其他机构之名称则附记于文件上。 1.5 国际度量衡大会附属国家或经济体所指定的国家计量机构可经由其区域计量组织参与本办法,只需签署一份宣言附于本办法即可。 1.6 国际度量衡委员会所指定之跨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亦可参与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