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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预防科、侦查科、检肃科、司法科、鉴识科、纪录科、国际刑警科、后勤科、秘书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纹室、法医室、刑事研究发展室、资讯室、公共关系室、国际刑警电台、侦防犯罪指挥中心、通讯监察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别掌理本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局设侦查队、警备队以应协助侦查犯罪及维护本局安全工作之需要。 第 4 条 预防科职掌如下: 一一般预防犯罪工作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预防犯罪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项。 三预防犯罪宣导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刑责区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防处少年事件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妇幼安全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防制治安顾虑人口再犯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出矫治机构毒品人口调验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取缔职业性赌博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查捕逃犯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金融机构安全维护工作规划、督导、协调及考核事项。 一二计程车无线电台治安联防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三选举搜证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预防犯罪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5 条 侦查科职掌如下: 一协助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重大、特殊刑案管制事项。 三国人 (含双籍华侨) 涉嫌重大刑案入出境管制与侦防案件审核及处理事项。 四肃清毒品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反毒措施策划、执行及宣导事项。 六检肃非法枪炮弹药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管制事项。 七无名尸体查寻规划事项。 八一般刑案人民陈情案处理事项。 九选举查察贿选暴力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 保全当铺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协调及执行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侦查犯罪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6 条 检肃科职掌如下: 一检肃流氓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流氓案件复审认定、声明异议之幕僚作业及行政救济答辩事项。 三检肃不良帮派、组合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流氓辅导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流氓个人档卷建立及管制事项。 六其他有关检肃流氓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7 条 司法科职掌如下: 一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社会秩序维护法有关法令解答事项。 三拘留所、留置室设置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司法警察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侦办刑案程序法令之指导、改进及研究事项。 六增进检警联系之协调及规划事项。 七法令疑义承转解答事项。 八国家赔偿事件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相关法规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8 条 鉴识科职掌如下: 一刑事鉴识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刑事鉴验及鉴定事项。 三刑事技术人员甄选及训练事项。 四刑事器材更新补充之规划、保养维护及督导事项。 五重大、特殊刑案现场勘察事项。 六痕迹、化学、物理、电气、印文、影像、声纹及毒物鉴识事项。 七刑案涉嫌人之测谎及配合侦讯事项。 八其他有关鉴识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9 条 纪录科职掌如下: 一犯罪纪录规划、督导、考核、统计分析及运用事项。 二犯罪纪录设备规划及改进事项。 三犯罪纪录制度研究、发展及改进事项。 四犯罪资料搜集、制作、注记、储藏、管理及运用事项。 五犯罪纪录人员训练及考核事项。 六犯罪通报、专刊编纂发行事项。 七犯罪资料查询答覆及供应事项。 八查赃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与资料管理及运用事项。 九失车 (物) 资料更新、建 (转) 档及肇事车辆 (全、半毁) 资料建档与管理及运用事项。 一○其他有关犯罪纪录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 10 条 国际刑警科职掌如下: 一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联系及合作事项。 二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来往函件、资料等处理事项。 三协助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各种请求调查事项。 四侦办跨国刑案及协助配合办理国内重大涉外案件事项。 五国际犯罪情报搜集、传递及运用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