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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 主任委员不在会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处理会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在会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处理会务。 第 5 条 委员之权责如左: 一委员会议之出席。 二公平交易政策与施政计划之审议。 三应提出委员会议决议案件之审议。 四对委员会议之提案。 五承办轮分及主任委员指定核办违反公平交易法之事项。 六其他主任委员分办事项。 第 6 条 本会设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企划处、法务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各处室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 7 条 第一处、第二处各按其主管事业别掌理左列共同事项: 一关于市场范围之认定与研究事项。 二关于事业市场占有率之分析事项。 三关于独占事业之认定与检讨事项。 四关于独占事业产销行为动态之掌握事项。 五关于独占事业禁止行为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事业结合动态之掌握事项。 七关于事业结合申报案件之审查事项。 八关于事业结合申报审查基准之研订事项。 九关于事业结合应申报而未申报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关于事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而为结合案件,或有同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情形之处理事项。 一一关于事业申报后经中央主管机关禁止其结合而为结合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二关于事业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对于结合所附加负担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三关于事业联合行为之调查事项。 一四关于违法之事业联合行为之处理事项。 一五关于事业申请联合行为许可案件之审查事项。 一六关于事业申请联合许可行为审查基准之研订事项。 一七关于许可联合行为之监督与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事业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之调查处理及协调事项。 第 8 条 第一处分设四科,其主管行业如左: 一第一科: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及旅馆业。 二第二科:运输业、仓储业、通信业及国际贸易业。 三第三科:金融业、保险业、不动产业及工商服务业。 四第四科:农林渔牧业、狩猎业、社会服务及个人服务业。 第 9 条 第二处分设四科,其主管行业如左: 一第一科:食品制造业、饮料及菸草制造业、纺织业、成衣及服饰品制造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制造业、木竹制品及非金属家具制造业、造纸、纸制品及印刷出版业。 二第二科:化学材料制造业、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及煤制品制造业、橡胶制品制造业、塑胶制品制造业。 三第三科:金属基本工业、金属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修配业电力及电子机械器材制造修配业、运输工具制造修配业精密器械制造业、杂项工业制品制造业。 四第四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水电燃气业、营造业、其他相关或不能归类之行业。 第 10 条 第三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关于事业限制转售价格之调查处理事项。 (二) 关于对特定事业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三) 关于无正当理由对他事业给予差别待遇之调查处理事项。 (四) 关于以胁迫、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五) 关于以胁迫、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他事业不为价格竞争参与结合或联合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六) 关于以胁迫、利诱或其他方法获取他事业产销机密、交易相对人资料或其他技术秘密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七) 关于不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事业活动之调查处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仿冒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商品表征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二) 关于仿冒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营业、服务表征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三) 关于仿冒未经注册之外国著名商标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四) 关于损害他人营业信誉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表征及广告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二) 关于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四第四科: (一) 关于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资料之审核事项。 (二) 关于多层次传销事业动态资料之掌握及检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