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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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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事项。
  
  四关于与各机关之联系、协调及质询调查案件之分办事项。
  
  五关于行政业务之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事项。
  
  七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注意之事项。
  
  八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九关于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参事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研议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重大计划、方案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法令疑义解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法令公 (发) 布、废止、修正案件之会核事项。
  
  五关于立法院审查本会有关法律案之列席事项。
  
  六关于出席各种法规审查及研究会议事项。
  
  七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事项。
  
  八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九关于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之。
  
  第 21 条
  
  本会职员之工作,由主任委员视实际需要调配之。
  
  第 22 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处室意见不同时,陈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 23 条
  
  本会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4 条
  
  本会设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应出席,主任秘书及各处处长应列席会议。
  
  第 25 条
  
  本会设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主管会报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26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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