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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关于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事项。 四关于与各机关之联系、协调及质询调查案件之分办事项。 五关于行政业务之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事项。 七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注意之事项。 八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九关于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参事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研议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重大计划、方案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法令疑义解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法令公 (发) 布、废止、修正案件之会核事项。 五关于立法院审查本会有关法律案之列席事项。 六关于出席各种法规审查及研究会议事项。 七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事项。 八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九关于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之。 第 21 条 本会职员之工作,由主任委员视实际需要调配之。 第 22 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处室意见不同时,陈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 23 条 本会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4 条 本会设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应出席,主任秘书及各处处长应列席会议。 第 25 条 本会设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主管会报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26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