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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 (以下简称本署) 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署设行政组、保安组、教育组、户口组、安检组、外事组、民防组、交通组、经济组、后勤组、秘书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关系室、资讯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分别掌理本署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署设外事警官队及警政企划委员会,以肆应外事工作及警政研究发展需要。 本署设入出境管理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国道公路警察局、港务警察局、铁路警察局、保安警察总队、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国家公园警察大队、空中警察队、警察电讯所、民防防情指挥管制所、警察广播电台、警察机械修理厂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分别掌理其组织法规之有关事项。 第 4 条 行政组职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厘订改进及职权之调整事项。 二分驻 (派出) 所警力配置、警察服制及警察机关设备标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警察勤务制度之规划、督导、管制事项。 四各警察机关勤前教育之规划、督导、管制事项。 五特殊任务警力编组、运用之规划、督导、管制事项。 六警勤区之划分、变更、督导、管制及绩优警勤区之遴选、考核等事项。 七协助整理市容及取缔违规摊贩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取缔妨害风化 (俗) 行为及不良习俗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协助取缔妨害卫生及协助处理违章建筑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公娼登记与管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协助一般行政机关推行一般行政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一二警棍、警铐、电气警棒、电击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项。 一三协助取缔环保犯罪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行政警察业务事项。 第 5 条 保安组职掌如下: 一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机动保安警力之调遣配备事项。 二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扩大临检、春安工作及执行戒严令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枪炮、弹药、刀械管制及自卫枪枝管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配合动员支援军事作战之督导事项。 六义勇警察及山地义勇警察编组、训练、管理、运用之规划、督导事项。 七特殊地区警备治安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人民集会、游行申复案件处理及人民集会、游行、陈情、请愿秩序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中央与地方各项选举治安维护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及山地警备治安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推行社区守望相助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保安警察业务事项。 第 6 条 教育组职掌如下: 一警察学制之厘订改进事项。 二警察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警察人员进修、考察及专题研究、研习之规划、遴选、审核事项。 四警察课程、教材之审核事项。 五警察学籍之管理事项。 六警察教师资格之审查事项。 七警察教学方法之指导事项。 八警察常年训练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九警察品德教育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一○警察学业成绩之考核、校阅、评判、注册、给奖事项。 一一与外国交换警察人员训练或接受外国政府委讬训练事项。 一二警察体育及学术之倡导推进事项。 一三警察人员心理谘商与辅导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警察教育业务事项。 第 7 条 户口组职掌如下: 一户口查察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户警联系事项。 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户口卡片建立、通报、运用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查寻人口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户口业务事项。 第 8 条 安检组职掌如下: 一安检勤 (业) 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机场、港口初期遭受劫持破坏事件之应变及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机场礼遇案件及会晤过境旅客案件之审核、规划、督导事项。 四机场公务借证、记者工作证等案件之审核、规划、督导事项。 五机场管制区进出人员管制、安全查核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查获非法出入境人员、械弹、毒品等案件之协调处理与督导事项。 七国际港口治安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各地区进口货柜联合安全检查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新辟港口治安维护之规划、协调与督导事项。 一○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合法入境非法工作或活动查处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