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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机关依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九条办理工程之专案管理,其厂商评选与服务费用之计算方式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厂商,指技术顾问机构、建筑师事务所、技师事务所及其他得提供专案管理之自然人或法人。 第 3 条 机关办理工程,因专业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讬专案管理者,应拟具委讬专案管理计划,载明下列事项,报请上级机关核定: 一计划之特性及执行困难度。 二必须委讬专案管理之理由。 三委讬服务项目及所需经费概估。 四厂商资格及参与成员所应具备之学经历、专长及条件。 五委讬专案管理预期达成之效益。 第 4 条 机关得委讬厂商办理专案管理之项目如下: 一规划与可行性评估之谘询及审查: (一) 计划需求之评估。 (二) 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说明书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之审查。 (三) 方案之比较研究或评估。 (四) 财务分析及财源取得方式之建议。 (五) 工程初步预算之拟订。 (六) 计划纲要进度表之编拟。 (七) 工程设计需求之评估及建议。 (八) 专业服务及技术服务厂商之甄选建议及相关文件之拟订。 (九) 用地取得及拆迁补偿分析。 (一○) 工程资源需求来源之评估。 (一一) 设计准则及纲要规范之审查。 (一二) 其他专案管理事项。 二工程设计之谘询及审查: (一) 各专业服务及技术服务厂商之工作协调及督导。 (二) 工程材料、设备系统选择及采购时程之建议。 (三) 计划总进度表之编拟。 (四) 设计进度之管理及协调。 (五) 价值工程分析。 (六) 设计、规范与图样之审查及协调。 (七) 设计工作之品管及检核。 (八) 施工可行性之审查及建议。 (九) 专业服务及技术服务厂商服务费用计价作业之审核。 (一○) 工程建造与设备发包预算之编拟及审查。 (一一) 工程发包策略及分标原则之研订或建议。 (一二) 文件档案及工程管理资讯系统之建立。 (一三) 其他专案管理事项。 三招标发包之谘询及审查: (一) 招标文件之准备或审查。 (二) 协助办理招标作业之招标文件之说明、澄清、补充或修正。 (三) 协助办理投标厂商资格之订定及审查作业。 (四) 协助办理招标文件之审查及评比。 (五) 协助办理契约之签订。 (六) 协助办理有关器材、设备、零件之采购。 (七) 其他专案管理事项。 四施工督导与履约管理之谘询及审查: (一) 各工作项目界面之协调及整合。 (二) 施工计划、品管计划、预订进度、施工图、器材样品及其他送审资料之审查或复核。 (三) 重要分包厂商及设备制造商资历之审查或复核。 (四) 施工品质管理工作之督导或稽核。 (五) 工地安全卫生、交通维持及环境保护之督导或稽核。 (六) 施工进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导。 (七) 施工估验计价之审查或复核。 (八) 工程变更之处理及建议。 (九) 契约争议与索赔案件之评估及审查。 (一○) 结算资料之审查或复审。 (一一) 竣工图及结算资料之审查或复核。 (一二) 机电设备测试及试运转之督导。 (一三) 协助办理工程验收、移交作业。 (一四) 设备运转及维护人员训练。 (一五) 维护及运转手册之编拟或审定。 (一六) 特殊设备图样之审查、监造、检验及安装之监督。 (一七) 计划相关资料之汇整、评估及补充。 (一八) 其他专案管理事项。 第 5 条 机关委讬厂商承办专案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其招标文件得视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服务之项目及工作范围。 二厂商所应具备之专案管理人员及此等人员所应持有之证照或资格,或其他与提供服务有关之资格条件。专案管理人员中二分之一以上须为该厂商之专任职员。 三服务工作完成后所应达到之目标或成果。 四服务之提供涉及材料、设备或场所之供应者,其规格。 五厂商应提出之服务建议书及其应含之内容。如主要工作项目之时程、数量、价格、计划内容、图说、章节次序或页数限制等。 六厂商所应具备与招标案类似之服务经验。 七收受服务建议书之地点及截止期限。 八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及评选方式。 九智慧财产权之归属。 一○与优胜者议价之方式及决标原则。 一一计费方式。 一二投标须知及契约条款。 一三厂商于评选时须提出简报者,其进行方式。 一四预算或预计金额。 一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 6 条 前条第八款评审项目,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得视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厂商于技术服务项目之经验及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