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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后备军人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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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2 条
  
  紧急动员后备军人申请迁徙时,有关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出地:
  
  (一) 县市后备司令部:受理紧急动员后备军人迁徙申请单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核复申请人,并副知警察分局及迁徙两地之户政事务所。
  
  (二) 乡 (镇、市、区) 公所:接获户政事务所迁出通报后,列印移资单依第四章异动管理流程,实施资料移转与通报。
  
  二迁入地:
  
  (一) 户政事务所:依县市后备司令部签证之申请迁徙核复通知书,受理紧急动员后备军人户籍迁入登记后,将该通知书收缴备查。对未经县市后备司令部核准者,不予办理;并通知迁出地县市后备司令部处理。
  
  (二) 乡 (镇、市、区) 公所:接获户政事务所迁入通报后,应通报直辖市、县 (市) 政府与县市后备司令部。逾十五日未接获迁出地乡 (镇、市、区) 公所移资,应实施催索。
  
  (三) 县市后备司令部:接到乡 (镇、市、区) 公所异动迁入通报单后,应于八小时内会知动员部门管制。
  
  前项经核准迁徙之紧急动员后备军人,未依规定时限完成迁入登记,致召集令无法交付,或对未依规定经县市后备司令部核准迁徙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移送法办。
  
  第 33 条
  
  紧急动员后备军人临时离开原住地,应将去处、返回日期及连络方法告知户长或同居之家属。
  
  第 34 条
  
  战时或非常事变时,有关各级后备司令部、直辖市、县 (市) 政府、乡 (镇、市、区) 公所,警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因情况需要疏散时,应将疏散时间及疏迁后地区相互通报,保持密切连系。
  
  第 35 条
  
  后备军人实施各种编组、训练、教育,依国防部年度指导大纲或纲要计划规定办理。
  
  第 36 条
  
  后备军人编组、训练、教育事项,由各级后备司令部主办,地方政府协办,其实施规定由国防部定之。
  
  第 37 条
  
  为砥砺后备军人德行,增进学能,保持战技,除依法实施教育及点阅召集外,得应军事需要遴选优秀人员,保送国内外军事学校机构接受深造教育或举行参观见学与联谊活动。
  
  第 38 条
  
  后备军人转役,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服现役:
  
  (一) 受动员或临时召集及志愿入营转服现役者,依召集及志愿入营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 志愿考取军事校院者,由招生之军事校院于其报到十五日内,造具后备军人就读军事校院通报表,送户籍地县市后备司令部专档列管,并于毕业任官后副知直辖市、县 (市) 政府转知乡 (镇、市、区) 公所,分别办理转服现役除管。
  
  二免官转役:经免官转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后备管理机关依免官令办理转役。
  
  三任官转役:后备士官、士兵在服后备役期间核准晋任军官、士官或甄选为预备军官、士官者由后备管理机关依核定命令办理转服军官或士官役。
  
  四体位变更转役:
  
  (一) 后备军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伤害不堪服役者,应于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检具公私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向户籍地乡 (镇、市、区) 公所申请参加体检 (持兵役用诊断证明书或身心障碍手册者免参加体检) 。经核判替代役体位者,士兵转服补充兵役;军官、士官仅订正体位纪录,不办理转役。
  
  (二) 乡 (镇、市、区) 公所应于每年六月十日前,按病别缮造后备军人体位更正及转免役体格检查名册三份,一份自存、一份连同诊断证明书或身心障碍手册 (含身心障碍证明文件) 送县市后备司令部,一份送直辖市、县 (市) 政府。但因病核准免除召集或应召入营时因病验退者,应由县市后备司令部列册分送乡 (镇、市、区) 公所通知参加体检,并副知直辖市、县 (市) 政府。如属明显伤残者得专案处理。
  
  (三) 因病停役之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常备兵,县市后备司令部应于其归乡报到后即依因病停役证明书判定体位,并层报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于每月底前会同相关单位审查。属难以判定体位者,县市后备司令部应协调国军医院依体位区分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之规定办理复检事宜。
  
  (四) 依前目复检仍难以判定体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体位者,县市后备司令部缮造转役名册三份 (连同复检记录表) 层报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核定转服替代役后,送直辖市、县 (市) 政府依替代役相关规定处理。属因病停役之义务役预备军官及预备士官,核定转服替代役后,即依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先行办理免官作业。
  
  前项第三款之任官转役及第四款第二目之体位变更转役者,应在其原发退伍证书上加盖转服役之役别,并注明晋任后之阶级,不另发给转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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