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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47 条 后备军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享有或履行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依法受后备军人管理,编组、教育或各级后备司令部命令规定之活动事项,一律视为公假。 二参加重大庆典及集会时,得依后备管理机关规定着军服,佩带勋奖章。 三后备期间应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义务及协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后备军人履行前项义务具有优良事迹者或故意违犯者,分别依有关法令规定奖惩之。 第 48 条 后备军人死亡时,得着制服入殓,其墓碑得镌刻官位、阶级,如有功勋或在后备役期间对国家、社会、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绩,卓越事迹贡献者,得由当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及县市后备司令部首长或派代表致祭并报请表彰。 第 49 条 后备军人各管理机关为了解后备军人在乡状况,得会同直辖市、县 (市)政府、乡 (镇、市、区) 公所等有关机关实施访问或连系。 第 50 条 后备管理机关对列管后备军人人数及资料之清查核对,得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需要办理。 第 51 条 现役兵籍主管机关办理离营作业,除由其上级单位负责监督考核外,国防部应实施督导考核奖惩之。 第 52 条 为加强后备军人管理、编组、训练、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视必要,按下列规定实施督导: 一国防部 (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会同内政部督导所属地区后备司令部、县市后备司令部与直辖市、县 (市) 政府。 二县市后备司令部会同直辖市、县 (市) 政府督导所辖乡 (镇、市、区) 公所。 第 53 条 地方政府 (役政警政户政) 办理后备军人管理事务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按本规则所定之应办事项,依预算法令分别编列预算支应。 第 54 条 本规则作业所需各种表册格式,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55 条 后备军人管理教范,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拟订,呈报国防部核定。 第 56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