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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他们(即各区会的各成员)应为群众中慈悲者的受托人,当为上苍钦定为世上众生百类的监护者。他们理应共同商讨,而为神,应照顾神仆们的利益犹如照顾本身的利益一样,并应选择合适而恰当者。”。 3. 巴哈伊会籍 此信托是为香港巴哈伊信徒的利益而设立的;巴哈伊信徒包括所有15岁或以上而在香港居住,并获总会接纳为具有巴哈伊信仰及实践的资格的人,而巴哈伊信仰及实践为巴哈伊教圣护所列以下准则所规定者─ “完全接受巴哈伊宗教先驱者巴孛、创始人巴哈欧拉、真正典范阿博都巴哈的地位。不论他们的圣笔如何启示,均愿坦然承受,彻底服从;忠心和坚决地支持阿博都巴哈神圣遗训的每句训词;并能与全世界巴哈伊教组织在精神和形体上密切联系。”。在任何获总会认可的分区区会管辖区内居住的人,可向分区区会表明他们的信仰和获分区区会收录为成员;在地方巴哈伊管辖区外任何地区居住的人,须以总会所订明的方式获收录为会员。 4. 总会的组成 总会须由从香港巴哈伊社区成员的有表决权成员中选出的9名成员组成,他们须由有表决权成员按下文所订定的方式选出,任期为一年,或直至继任人选出为止。 5. 总会的人员 总会的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及司库各一名,以及为妥善执行会务而需要的其他人员。各人员须由总会全体成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所得出的过半数票选出。 6. 会议及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新选出的总会的第一次会议须由以最高票数获选为成员的成员召开,如有2名或多于2名成员获得相同的最高票数,则由该等成员当中以抽签方式选出的成员召开,而此名成员须主持会议,直至选出常任主席为止。此后所有会议须由总会的秘书应主席的要求,或如主席不在或无能力履行职务时应副主席或总会任何3名成员的要求而召开;但总会的周年大会须如下文所规定,在总会以过半数票所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总会可藉在各成员(不论该等成员是否在香港)当中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总会的任何事务,而获不少于5名总会成员以书面赞成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与犹如该决议是在总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7. 法定人数 总会5名出席会议的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妥为顾及巴哈伊总会机构涉及团结及亲切团契的原则下,出席和构成法定人数的成员如有过半数票,即足以处理业务。总会的决定及所处理的事务须由秘书在每次举行会议时予以记录,秘书须于每次会议后向总会成员提供会议纪录的文本,并将会议纪录保存在总会正式纪录内。 8. 分区区会 (1)每当在任何获授权地区内的有表决权成员人数超逾9名,他们须在每年4月21日召开会议并以多数票选出由9名成员组成的地方行政团体,称为该社区的巴哈伊分区区会。此后,上述每个分区区会须一年一次于每年4月21日选出。各成员的任期为一年或直至继任人选出和具有资格为止。但当在上述任何获授权地区内的巴哈伊信徒人数刚好为9名时,他们须在每年及其后每年的4月21日藉联合声明形式将他们组成分区区会。一经总会秘书认可上述声明,该9人的团体即获确定具有分区区会的权利、特权及职责。 (2)每个新选出的分区区会须立即按第5及6段所示的方式手选举其人员。该等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及司库各一名,以及总会为执行会务和履行其宗教职责而认为需要的其他人员。获选的秘书须随即将新选出的分区区会成员姓名及一份其人员的名册转交总会秘书。 (3)分区区会的一般权力及职责须如巴哈欧拉、阿博都巴哈及守基阿芬第的著作所载。 (4)在分区区会的较具体的职责中,分区区会须对地方社区内所有巴哈伊活动及事务具有管辖权,但须受总会按本章程的界定而具有的独有和最高权限所规限。 (5)分区区会的成员空缺须由当时在该获授权地区居住的有表决权成员在总会为填补空缺而妥为召开的特别会议中选出填补。如空缺的数目超逾4个而使分区区会无法构成法定人数,则选举须在总会监督下举行。 (6)分区区会的事务须按第6段就总会的审议所订定的同一方式处理。 (7)在每名巴哈伊社区成员获接纳为有表决权成员或其后被撤除有表决权成员身分前,分区区会须通过和批准该成员的资格;但如某人不满分区区会就其有表决权成员身分而作出的决定,该人可向总会提出上诉,而总会随即对该个案取得管辖权,并就该个案作出最终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