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8)在每年11月1日或该日之前,每个分区区会的秘书须将一份经妥为核证的地方巴哈伊社区成员当中有表决权成员的名册送交总会秘书,以供总会参阅和批准。 (9)所有在地方巴哈伊社区各成员之间出现的事宜,如纯属地区事务而不影响巴哈伊教在香港的整体利益,则为在该获授权地区的分区区会的基本管辖范围;但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香港整体巴哈伊社区或其他地方巴哈伊社区的利益及福利,则由总会决定。 (10)任何地方巴哈伊社区均可就其分区区会的决定向总会上诉,而总会须决定是否对该事项取得管辖权,或将该事项留待分区区会重新考虑。如总会承担对该事项的管辖权,则其裁断即为最终的裁断。 (11)如地方巴哈伊社区内有分歧,而分歧是无法藉分区区会的努力而补救的,则分区区会须将此情况提交总会考虑,而总会对该事所采取的行动即为最终的行动。 (12)在2个或多于2个分区区会之间或不同巴哈伊社区的各成员之间出现的所有问题,须呈交总会,而总会对所有该等事宜具本原和最终管辖权。 (13)在成员的居住资格及任何巴哈伊社区信徒的表决权方面,分区区会的管辖范围为获授权地区所包括的地方。 (14)就任何分区区会的管辖范围或香港任何巴哈伊信徒或巴哈伊信徒群体的从属问题而存在的所有不同意见,须提交总会,而总会就该事宜所作的决定即为最终的决定。 9. 周年大会 (1)总会的各成员须在称为香港巴哈伊信徒周年大会的周年会议中选出。大会须于总会订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周年大会由每一获授权地区的巴哈伊信徒按比例代表原则选出的代表及总会的各成员共同组成。 (2)总会须提前60天藉周年大会召集书上发出周年大会通知,召集书将列出各获授权地区按居住在该地区的巴哈伊信徒人数的比例分配所得的代表人数,而香港巴哈伊信徒的代表总数至少须有38人或总会不时所确定的比此数目较多的代表人数。 (3)所有周年大会的代表须由在获授权地区内居住的有表决权成员于总会所订的时间及地点以多数票选出。因病或其他无可避免的理由而未能在选举时亲自出席的巴哈伊信徒有权以邮递方式将其选票转交会议。每一获授权地区为选举代表而举行的会议须由总会召开并由出席的巴哈伊信徒按总会所订下的统一程序进行。会议结束后,须立即将一份载有每名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并经核证的选举报告转交总会。 (4)出席周年大会的所有代表必须是认可的巴哈伊信徒、有表决权成员及在他们所代表的获授权地区内居住的人。 (5)代表的权利及特权不可转让,亦不可委托他人行使。 (6)周年大会代表的认可及出席安排须归由总会管理。 (7)不能亲自出席周年大会的代表有权根据总会所采纳的任何程序将其选举总会成员的选票转交。 (8)如在任何一年内总会认为集合周年大会代表是不切实可行或不智的,则总会须提供方法及途径,使周年大会一年一度的选举及周年大会其他必要的事务得以藉邮寄方式处理。 (9)出席周年大会的总会主持人员须召集代表,而代表须于点名后往会议场地,以投票方式选出主席、秘书各一名及为妥善执行周年大会事务所需的其他人员。 (10)周年大会的主要事务是就巴哈伊活动、计划及政策谘询意见和选出总会9名成员。总会成员,不论是否为当选的代表,均可全面参与谘询及讨论,但只有代表可参加周年大会人员的选举或一年一度的总会成员选举。代表所作的所有行动(但周年大会的组织及总会的选举除外)须作为供总会考虑的意见及建议,而涉及香港巴哈伊教事务的所有事宜的最终决定权则完全归于总会。 (11)在周年大会处理事务的一般次序须以议程形式由总会拟备,但任何代表所提出的关乎巴哈伊教的任何事项,经动议和表决后可作为大会审议的事项的一部分。 (12)总会成员须由即将届满的总会所认可的代表以多数票选出,即当选成员须是在出席周年大会的代表及已以邮递方式将其选票转交总会秘书的代表所作的第一轮投票中得到最高票数的9人。如因票数相等而于第一轮投票没有决定出所有成员,则须就得票相同者再进行一轮或多于一轮投票,直至选出所有9名成员为止。 (13)所有在周年大会处理的事务须予以记录和保存在总会的纪录内。 (14)总会成员的空缺须由选出总会的周年大会的组成代表以多数票选出填补,而投票可以通信方式或总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 10. 归属总会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