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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3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133章 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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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公会香港教区#”
  
  (“理公会”)
  
  持有的财产:─
  
  (A)“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亦曾称为:
  
  “THE METHODIST CHURCH,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THE METHODIST CHURCH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及
  
  “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 (PROPERTY HOLDING) LIMITED”
  
  项目编号
  
  财产的描述
  
  官契/卖地条件/批地条件/换地条件/重批条件/新批租约
  
  1.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6018号B分段第3小分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立的称为金巴利大厦“D”座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管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金巴利大厦“D”座的整层14字楼的独有权利及全面特权,而上述“D”座14字楼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4月19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81413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2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55年11月24日的官契
  
  2.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6018号B分段第5小分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立的称为金巴利大厦“E”座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管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金巴利大厦“E”座的整层14字楼的独有权利及全面特权,而上述“E”座14字楼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4月19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81414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2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55年11月24日的官契
  
  3.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6018号B分段第5小分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立的称为金巴利大厦“E”座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6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管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金巴利大厦“E”座的整个天台的独有权利及全面特权,而上述“E”座天台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9月8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96193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3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55年11月24日的官契
  
  4.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8235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位于窝打老道山文运道2号称为“明德园”的宅院或物业单位及其他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60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及权益,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明德园”的17字楼“C”室连同停车位第30号的全面的权利及特权(该室及该停车位在注明日期为1965年11月4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10358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更详细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卖地条件第7299号
  
  5.
  
  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内地段第2836号A分段第1小分段余段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湖边大厦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30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2整份,连同独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湖边大厦8字楼A及B室的权利,而上述A及B室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2月24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72478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注明日期为1930年5月22日的官契
  
  6.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1462号余段及九龙内地段第2361号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弥敦道566、566A、568及568A号侨建大厦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88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2整份,连同独有使用和享用上述侨建大厦的6字楼各部分的权利(上述各部分在注明日期为1967年10月25日并以注册摘要第603074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而上述各部分称为弥敦道566及568号6字楼)。
  
  注明日期为1931年10月29日的官契、注明日期为1930年10月27日的官契
  
  7.
  
  位于香港九龙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1462号余段及九龙内地段第2361号余段的各块或各幅土地以及在该等土地上称为弥敦道566、566A、568及568A号侨建大厦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88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连同独有使用和享用上述侨建大厦的12字楼整部分的权利(上述部分在注明日期为1965年7月23日并以注册摘要第500002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显示并填上粉红色,而上述部分称为弥敦道568号12字楼)。
  
  注明日期为1931年10月29日的官契、注明日期为1930年10月27日的官契
  
  8.
  
  位于香港九龙观塘并在田土注册处注册为观塘内地段第399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称为观塘“集景楼”的宅院、竖设物及建筑物,其中191份同等不分割部分或份数中的1整份的所有产业权、权利、业权,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和享用上述集景楼的2字楼“G”室的全面和独有的权利及特权,而该室在注明日期为1969年12月24日并以注册摘要第714969号在田土注册处注册的转让双联契的附录图则上更详细显示并填上粉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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