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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所有须盖上受托人法团印章的契据及其他文件,均须盖上该印章,并须由2名受托人签署。 (由1970年第61号第4条代替) 第1014章 第6条财产归属受托人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1)圣约翰座堂及其范围,连同属于圣约翰座堂的所有建筑物、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以及连同在此以前组成的管业委员会的产权、权利、业权及权益,须以永久产权形式归属受托人,其唯一和显明的用途是作为一所教堂,而其用意是供按照英语圣公会的仪式和礼节在其内进行和继续该会通常有的宗教崇拜及宗教仪式: 但─ (a)如在任何时间该教堂停止用作宗教崇拜的教堂,以及不再按照上述仪式及礼节进行和继续英语圣公会通常有的宗教仪式,则该教堂及其范围须复归予政府和成为政府的绝对财产,除非该教堂及其范围经行政长官书面同意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则属例外;及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b)使用上述教堂范围任何部分作为学校、圣约翰座堂职员宿舍及与该教堂相关连的其他建筑物,须当作为本款所指的教堂用途。 (由1955年第42号第2条增补)(2)在土地注册处名为和注册为九龙内地段第1153号的整块或整幅土地,以及建于该土地上的一幢或多于一幢教堂建筑物,连同所有属于该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以及连同在此以前组成的管业委员会以信托形式持有的产权、权利、业权及权益,须以信托形式归属受托人,年期为就该土地批出的官契所订的75年而现时尚未届满的所余年期,但须缴付该官契所保留的地税和履行与遵守该官契所载的承租人契诺及条件,以容许当其时主管该教堂宗教仪式的圣品人(如无主管圣品人则由主教认可的其他圣品人代替)使用上述处所按照英语圣公会的仪式和礼节进行宗教仪式,以及作经妥为组成的堂议会所指示而与上述官契的条文没有抵触的其他用途: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但─ (a)不得当作受托人须对任何超逾教堂所获提供或可供动用款项的款额而承担须予支付的个人法律责任; (b)除非事前获得香港行政长官或他为此妥为授权的其他人以书面表示政府已给予特许或同意,否则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除用作按照英语圣公会的仪式和礼节进行宗教仪式的教堂和用作兴建与该教堂相关连的学校、牧师寓所或其他建筑物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及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c)除非事前获得香港行政长官或他为此妥为授权的其他人以书面表示政府已给予同意,或按照官契所列明的条款及条文行事,否则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不得出租、分租、按揭、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放弃。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由1970年第61号第5条修订;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3)由圣约翰座堂及九龙圣安德烈堂持有以供使用的家具、装置、固定附着物、实产及物品,以及在此以前组成的管业委员会在其中或对其的一切权利、所有权、权益、财产、申索权及索求,须绝对归属受托人。 (4)根据1922年2月3日的信托声明书现时归属管业委员会供圣约翰座堂使用的$10000捐款基金,以及现时相当于该款项的证券、保证或投资,须绝对移转和归属予受托人,但须受上述信托及信托声明书的条文规限。 (5)所有迄今分别备存于或属于圣约翰座堂或圣安德烈堂或与之有关的簿册、文据及其他文件,以及所有属于或应付予或欠下圣约翰座堂或在此以前组成的管业委员会,或圣安德烈堂或其堂议会的款项,须绝对归属受托人。 (6)在圣约翰座堂或其附近,或在圣安德烈堂或其附近的所有纪念物,须由受托人看管和保管。 第1014章 第7条转授权力予堂议会 (1)受托人须将分别与圣约翰座堂及九龙圣安德烈堂有关的土地、建筑物、家具、装置、实产、物品、纪录及纪念物的看管和保养、收入的开支,以及在教堂进行宗教仪式的管理安排等事务,转授予分别属于该等教堂并按下文规定的方式委出的堂议会。 (2)就本条例当其时适用的任何其他教堂而言,受托人亦可作出相类的权力转授。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 (3)所有上述的转授均须藉主教或主教代理人及2名受托人签署的文书以附表订定的格式作出,并须指明付托予每个堂议会看管的财产,以及该堂议会就该等财产的改动或增补事宜而具有的权力及职责:但事前未获主教书面同意,不得以增补或减损的方式改动该等教堂的结构、用具或礼拜用品。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