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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3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014章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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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托人有权藉以上述方式签署的文书,撤销或修订任何权力转授书。
  
  第1014章  第8条圣职授任委员会
  
  (1)每当有任何圣职出现空缺或预期会出现空缺时,受托人须按下文规定的组成方式委出圣职授任委员会,委员会须提名一位圣品人在该空缺出现时担任该圣职,并须向受托人提交该人的姓名以及建议的委任条款。受托人在与该圣品人订立合约前,须就该项委任先取得主教的书面批准,如主教无能力履行职务,则须取得主教代理人的书面批准。如在任何圣职出现空缺后6个月内,仍没有提名通知提交予受托人,而受托人没有提名通知可提交主教或主教代理人,则主教或主教代理人有权作出委任。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由1970年第61号第6条修订)
  
  (2)上述圣职授任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主教或主教代理人(担任主席)、1名圣品人代表、1名属受托人的平信徒代表及4名属有关堂议会的平信徒代表: (由1970年第61号第6条修订)
  
  但─
  
  (a)预期出现圣职空缺的教堂的驻堂圣品人,不得为委员会的成员;及 (由1970年第61号第6条代替)
  
  (b)如出现或预期出现座堂主任牧师的空缺,则须由英语牧区联议会委任2名额外成员(1名代表圣品的圣品人及1名代表平信徒的平信徒),如没有作此委任,则按当其时受托人批准的方式委任。(3)上述委员会召开和进行会议的时间和方式,以及会议的程序形式,由委员会自行决定,但须受受托人给予的指示规限。会议的法定人数由主教或主教代理人及有关堂议会不少于3名代表组成。
  
  (4)厘定任何教堂主管圣品人的薪金,由一个小组委员会决定,小组委员会由不超过6名获有关堂议会委任的成员组成,须向委员会报告其决定,但决定须经委员会批准。
  
  (5)任何教堂主管圣品人合约的续订或终止,由按上文规定组成并由受托人为此委出的圣职授任委员会决定,委员会须向受托人报告其决定:
  
  但除非合约已届满,否则在未征得主教书面批准前(或如主教无能力履行职务,则在未征得主教代理人的批准前),任何合约的终止均属无效。 (由1970年第61号第6条修订)
  
  (6)除非获受托人同意,否则不得修订任何教堂主管圣品人的合约。 (由1970年第61号第6条增补)
  
  第1014章  第9条受托人及堂议会规例
  
  规例
  
  (1)受托人可藉订立规例,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作出规定─
  
  (a)填补受托人之间的临时空缺的方式;
  
  (b)受托人会议的举行及会议事项的进行;
  
  (c)核数师的选举及任期、司库兼秘书的委任及任期,以及填补该等人员的临时空缺的方式;
  
  (d)规管根据第10条组成的堂议会,以及本条例当其时适用的任何教堂的堂议会的组成及规管;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
  
  (e)堂议会帐目的备存;
  
  (f)小教堂的看管、保养及管理;
  
  (g)关于受托人事务的一切其他事宜。(2)任何个别堂议会规例的修订,除非经个别教堂合资格并妥为登记的投票人在会议上通过,否则修订不适用于该堂议会。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
  
  第1014章  第10条圣约翰座堂及圣安德烈堂的堂议会
  
  堂议会
  
  现设立圣约翰座堂堂议会、九龙圣安德烈堂堂议会、九龙塘基督堂堂议会,并为本条例当其时适用的每个其他教堂设立堂议会。该等堂议会不论是藉着或是根据本条例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与驻堂圣品人合作,按照当其时有效的堂议会规例,开展、进行和发展有关教堂的工作,并行使按照第7条所赋予的权力:
  
  但─
  
  (a)所有与教堂宗教仪式相关的事宜,须由各教堂的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直接指导和管理,但仍须受主教的管制;及
  
  (b)不得随意及未获堂议会同意而改变教堂宗教仪式的惯常安排及进行方式,而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须在作出任何改变前通知堂议会。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与堂议会之间当其时或不时可能就该等改变而出现的任何问题,须转交主教处理,主教须以他认为最佳的方式向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及堂议会两方面均作出谘询后,就该等问题作出命令,而任何人不得对命令提出上诉。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由1970年第61号第7条修订)
  
  第1014章  第11条条例的适用
  
  杂项
  
  本条例的条文适用于现时或今后由英语圣公会在香港设立的每所教堂。
  
  (由1939年第33号修订;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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