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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03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第141B章 第28条任何人不得抗拒或妨碍卫生主任 第VII部 杂项规定 任何人不得抗拒或妨碍生主任或其指示下行事的人执行职务。 第141B章 第29条罪行 任何人违反或不遵从第11、13、14、15、16、17、18、19、25或28条的条文,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1961年A133号政府公告;1994年第81号法律公告) 第141B章附表 [第4条] 表格1 检疫及防疫条例 (第141章) 结核病通知书 受感染人士的详情 英文姓名: 中文姓名: 年龄/性别: 身分证/ 护照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工作地点/就读学校: 电话号码: 结核病的部位 唾 处置方法 被送往的医 院或诊疗所 (如有的话): 呼吸系统 涂片培养 正接受治疗 脑膜 阳性 正接受观察 骨骼及关节 阴性 已获转介 医院编号: 其他 不知道 已去世 在香港停留的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病人是否有以前治疗结核病的病历?□有 □没有 如有,请列出他首次接受治疗的年份:___________________由下述医生根据《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作出通知 医生 / / (请用正楷填写姓名) (日期) 电话号码: (签署) (请删去不适用者) “我会自行安排传染病接触者接受检验。” “请安排传染病接触者接受政府胸肺科检验。” 其他附注: 表格2 检疫及防疫条例 (第141章) 非属结核病的传染病通知书 受感染人士的详情 英文姓名: 中文姓名: 年龄/性别: 身分证/ 护照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工作地点/就读学校: 电话号码: 就诊医院: 医院/急症室 编号:怀疑/证实于 年 月 日患上以下疾病( 3 ) 急性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麻风 猩红热 阿米巴痢疾 疟疾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杆菌痢疾 麻疹 破伤风 水痘 脑膜炎双球菌感染 伤寒 霍乱 流行性腮腺炎 斑疹伤寒 登革热 副伤寒 病毒性肝炎 白喉 瘟疫 百日咳 食物中毒 狂犬病 黄热病 甲型流行性感冒 (H5) 回归热 退伍军人病 风疹(德国麻疹) 由下述医生根据《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作出通知 医生 / / (请用正楷填写姓名) (日期) 电话号码: (签署) 附注: (1994年第81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4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80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