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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每份申请批给任何上述牌照的申请书,均须附有拟经办奶场的处所的图则2份,该等图则须尽量按比例绘制。 (2)每份该等图则须显示─ (a)拟经办奶场的处所的位置;及 (b)任何与该处所毗连的处所,其相对于该处所的位置。(3)获署长批准的上述一式两份的图则,均须由署长批署表明为获批准者,其中一份须退还申请人,而另一份则由署长保留。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4)每份该等申请须附有关于处置该处所排出的污水的详情。 第139D章 第10条拒绝批给牌照或拒绝将牌照续期的特别理由 (1)在不损害署长拒绝批给任何人上述牌照或拒绝将该等牌照续期方面的酌情决定权的原则下,除非署长─ (a)信纳申请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拟经办或正在经办奶场的处所的图则已根据第9条获批准,且该处所符合图则所示,或如属牌照续期而该处所曾被更改或增建,则除非署长信纳该等更改或增建是按照第11条作出的; (b)信纳该处所符合第12条的条文;及 (c)对处置用于饲养牛只或用作奶室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地方所排出的污水的方法感到满意,否则不得批给任何上述牌照或将任何上述牌照续期,但第(2)款所订定的情况除外。 (2)即使署长对第(1)款(b)或(c)段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或全部事宜并不信纳或未感到满意,但如生主任(兽医官或正在执行兽医官职责的人除外)信纳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不会损害公众生,则署长仍可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11条禁止对经办奶场的处所作出更改等 (1)凡拟经办奶场的处所的图则已根据第9条获得批准,则除获署长书面准许外,任何人不得在图则批准后─ (a)对该处所作出任何更改或增建,致使该处所与当其时获署长批准的图则在某要项上有偏差;或 (b)对某些事宜作出任何重大更改,而该等事宜乃第12条就其订有条文者。(2)署长可拒绝就作出任何该等在第(1)款(a)段所指明的更改或增建给予其准许,直至署长已接获并批准显示该等更改或增建的图则为止。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12条关于经办奶场的处所的构造等的条文 (1)在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或用作奶室的每一建筑物或其他地方,均须有足够的照明及通风。 (2)每一上述建筑物或其他地方的地面,均须铺上一层不少于150毫米厚的石灰混凝土或不少于75毫米厚的水泥混凝土,该等水泥混凝土须由1份水泥、3份沙及5份可穿过25毫米圆孔的碎石组成。 (3)每一上述地面的表面均须铺上一层不少于12毫米厚的沥青或水泥沙浆,或用署长批准的其他性质的物料铺至署长批准的厚度,以令致和保持该等地面表面平滑和不透水。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4)以下条文适用于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的每一建筑物或其他地方─ (a)该等建筑物或地方最低部分的高度,不得低于3.6米;及 (b)其他面须─ (i)比围绕该建筑物或地方的地面高出不少于200毫米; (ii)有不少于1比60的坡度;及 (iii)藉着一条建造至令署长满意的独立排水渠,直接与一个有盖的水泥集水井相通。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5)(a)在用于饲养牛只的每一上述建筑物或其他地方内,每只动物须有─ (i)不少于3平方米的地面空间;及 (ii)不少于10立方米的空间。 (b)就本款而言,两只未满12个月大的小牛,须当作一只动物。(6)任何水厕、旱厕、撒土厕所或尿厕不得位于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或用作奶室的建筑物或其他地方之内,亦不得与该等建筑物或地方直接相通。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13条集水井所载物的清除 按照第12条第(4)款(b)段第(iii)节设置在奶场内的每个集水井,其所载物须每24小时清除不少于一次。 第139D章 第14条污水的处置 在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或用作奶室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地方,其排出的污水须时刻予以处置,以达署长满意的程度。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15条墙壁等须髹扫灰水 在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或用作奶室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地方,其全部内墙(获署长豁免的除外)及天花板,须于每年1月及7月妥为髹扫灰水。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16条奶场的洁净等 (1)在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或牛只可到达或用作奶室的每一建筑物或其他地方,须按所需的频密程度彻底洁净,以确保该等建筑物或地方时刻符合督察所满意的清洁标准。 (2)在不损害第15条的条文的原则下,每当署长规定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或用作奶室的建筑物或其他地方须予以刮削和髹扫灰水,每一该等建筑物或地方即须进行该等工程。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