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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39D章 第30条卫生主任在某些情况下禁止奶场供应奶类等的权力 (1)任何生主任认为─ (a)任何疾病是因或相当可能是因饮用某奶场供应的奶类而导致的;或 (b)公众生因或相当可能因某奶场的某奶场人员的作为或失责而受到危害,则该生主任可藉书面命令─ (i)绝对禁止供应、分发或出售来自该奶场的奶类或来自该奶场的指明奶类;或 (ii)规定除按照命令所指明的条件外,禁止供应、分发或出售来自该奶场的奶类或来自该奶场的指明奶类。(2)奶场的持牌人或任何其他人就有命令根据第(1)款的条文作出而蒙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均无权获得补偿。 第139D章 第31条督察抽取样本的权力及与此相关的程序 (1)督察可在任何奶场抽取来自在该奶场饲养的动物的奶类样本以进行分析或进行细菌化验或其他检验。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2)在根据第(1)款的条文而抽取任何奶类样本方面,督察可在奶场采取所需的步骤,以令其本人信纳该样本可公正地作为被适当地和充分地挤奶的动物的奶类样本。 (2A) 凡根据第(1)款抽取样本以进行细菌化验,督察须在装载该样本的容器上清楚注明在奶场内抽取该样本的地点。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3)已根据第(1)款的条文抽取任何奶类样本的督察─ (a)(除非该样本是为进行细菌化验而抽取的)须立即将该样本分为3份,而每份样本均须加上标记和加封或紧绑,并须将其中1份样本交给奶场的持牌人;余下的2份样本除非该督察决定不进行分析,否则须将其中1份亲自呈交政府分析员,并将另外一份保留,以供将来比较之用;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b)(凡该样本是为进行细菌化验而抽取的)除非他决定不进行该项检验,否则须将整个未经分份的样本,于加上标记和加封或紧绑后亲自呈交政府分析员;及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c)须通知持牌人或其代理(如属此情况的话),说明抽取该样本是供政府分析员进行分析或进行细菌化验或其他检验之用。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4)根据本条的条文须交给某人的任何部分样本,可交付该人或其代理。 (5)在任何根据本规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涉及根据第(1)款的条文抽取的任何样本,则由督察保留的该样本部分(如有的话),须在聆讯中交出。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32条分析证明书或细菌化验证明书 (1)如有样本根据第31条呈交政府分析员,则他须─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对该样本进行分析或进行细菌化验或其他检验,或安排在其指示下对该样本进行分析或进行细菌化验或其他检验;及 (b)将一份采用附表所指明格式拟备的关于该项分析或细菌化验或其他检验结果的证明书发给呈交该样本的督察。(2)如分析或细菌化验或其他检验是由一名在政府分析员监督和指示下行事的人进行的,而政府分析员对该项分析或细菌化验或其他检验感到满意,则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可由政府分析员签署。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33条分析或细菌化验结果的证据 在任何根据本规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任何文件如─ (a)由控方交出,并看来是一份由政府分析员根据第32条采用附表所指明格式发出的证明书;或 (b)由控方向被告提供,并看来是该证明书的副本,均可接纳为证据─ (i)作为该文件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及 (ii)证明该文件已由签署出现于该文件上的人签署(除非相反证明成立),但在(a)段所提述的情况下,如控方或被告要求传召政府分析员作证人,则属例外。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34条藉发传票而展开的法律程序 (1)在任何就本规例所订的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 (a)有关的传票的回报日期,不得早于该传票送达之日后14天; (b)如控方拟交出由政府分析员根据第32条发出的证明书,则证明书的副本须连同该传票送达;及 (c)如被告拟要求传召看来曾签署该证明书的人作证人,则他须在传票的回报日期前3整天或之前给予控方有关其意图的通知。(2)凡第(1)(b)款不获遵从,法庭或裁判官可─ (a)命令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如有的话)将案件押后; (b)不接纳证明书;或 (c)接纳证明书并附加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3)凡第(1)(c)款不获遵从,法庭或裁判官可─ (a)命令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如有的话)将案件押后;或 (b)接纳证明书,并附加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35条有关供人饮用的推定 在任何关于违反第23(1)(b)或(2)(b)条的法律程序中,从奶场出售的或贮存在奶场的奶类须推定为出售或拟出售供人饮用,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则作别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