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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每一上述建筑物或其他地方的地面,均须每24小时彻底清洁和清除所有令人厌恶的物品不少于一次。 (4)每个奶场均须设有清洁新鲜的水供应,供应量须足以符合本条的规定。 第139D章 第17条奶类的贮存 任何拟供出售的奶类,除收存或存放在奶室或(在等候移往奶室时)为牛只挤奶的地方外,不得收存或存放在奶场内任何地方。 第139D章 第18条用于装载奶类的器皿及器具的设计及构造 在任何奶场内不得使用任何盛器或其他器具装载拟供出售的奶类,除非该盛器或器具的设计及构造物料当其时已获署长批准。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19条有关防止奶类受感染或污染的条文 (1)为动物挤奶以及将奶类冷却、加工处理、处理、贮存及分发时,或进行与此有关的工作时,须采取一切合理和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奶类受感染或污染。 (2)在不损害第(1)款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以下条文适用于与为动物挤奶以及将奶类冷却、加工处理、处理、贮存及分发相关的工作─ (a)无论在白天或在黑夜为动物挤奶,均须在良好和适当的照明下进行; (b)在紧接为任何动物挤奶之前,须先清除在该动物的胁腹、尾巴、乳房及乳头上或在上述部位周围的污物,并须在挤奶时保持乳房及乳头彻底清洁; (c)为动物挤奶的人须在开始挤奶前彻底清洗双手,并须在为动物挤奶期间时刻保持双手清洁、不受污染,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保持双手干爽; (d)在为动物挤奶后须尽快将奶移往奶室,而在等候移送期间,须将奶存放在有盖的盛器内; (e)当奶被移至奶室后,须将之放置在署长根据第18条批准的盛器内,并于其后继续存放在该容器内,直至注入巴斯德消毒法设施为止,如奶是从奶场运送至贮存奶车上的巴斯德消毒法设施的,则直至注入该贮奶车为止;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f)除非已获署长批准用作奶室,否则任何房间均不得作该用途;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g)奶室除用于将奶类冷却、加工处理、处理和贮存,以及用于清洗和贮存为动物挤奶或将奶类冷却、加工处理、处理、贮存或分发时所用的仪器、盛器及其他器具外,不得作任何用途; (h)除为动物挤奶或将奶类冷却、加工处理、处理、贮存或分发时所用的仪器、盛器及其他器具外,任何物品均不得收存在奶室内; (i)为动物挤奶或将奶类冷却、加工处理、处理、贮存或分发时所用的每一仪器、盛器及其他器具,均须在每次使用后及在再次使用前彻底冲洗和清洗,随后再以水蒸气或浸沸水的方法消毒不少于5分钟,或以署长批准的其他方式消毒;及 (1972年第24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j)每部手推车、货车或其他车辆在用于运送奶类时,其内部均须保持清洁。 第139D章 第20条禁止用奶类器皿进饮 任何人不得用奶场内为动物挤奶或将拟供出售的奶类冷却、加工处理、处理、贮存或分发时所用的任何仪器、盛器或其他器具进饮。 第139D章 第21条对在奶场内吐痰的管制 (1)在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或用作奶室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地方,任何人不得在其内吐痰。 (2)除将痰吐入痰盂或吐入为此而设置的其他盛器外,任何人不得在奶场的任何其他部分吐痰。 (3)在奶场内任何用于饲养牛只或用作奶室的部分,均须显明地展示一张或多于一张禁止吐痰的告示,告示的大小及格式须经署长批准,而所用的语言亦须为署长所订明者。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4)每个在奶场内设置的痰盂或其他盛器,均须载有足够分量的消毒液。 (5)每个在奶场内设置的痰盂或其他盛器,均须每日彻底洁净。 第139D章 第22条奶场人员等须接受防疫注射以预防某些疾病等 (1)任何已登记奶场人员和受雇于奶场的人不得在奶场内工作,除非他已─ (a)(由1982年第360号法律公告废除) (b)按照第(2)款所指通告内对他适用的规定接受防疫注射。 (1980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生署署长可不时藉宪报刊登的通告,规定已登记奶场人员及在任何奶场内工作的其他人士接受防疫注射,以预防通告所指明的疾病。 (1982年第360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3)任何患有疾病或新近与患有疾病的人接触的人,不得处身于任何奶场内,或为动物挤奶或处理任何用于收纳奶类的器皿,或在任何方面参与进行奶类的生产、配制、贮存、分发或出售。 第139D章 第23条对使用患病动物的奶的限制 (1)患病动物的奶或曾与患病动物接触或与患病动物有连系的任何动物的奶,以及任何被生主任认为相当可能已受或将受污染的奶─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