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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36C章 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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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附表内C部指明的资料中,属于负责当局所知悉者;及
  
  (b)附表内D部指明的报告中,属于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所能提供者。(3)如负责当局认为,在其陈述书之中,任何一部分因为一旦披露便会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其他人的健康或福利有不良影响,而不能提供给申请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并非申请人),则该部分必须以另一独立文件作出,而该文件须列明为何相信将其内容披露便会有该影响的理由。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4)秘书须将负责当局所作陈述书的文本送交申请人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并非申请人),但不包括按照第(3)款而载于独立文件上的陈述书其余部分。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第136C章 第7条给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通知
  
  审裁处在接获负责当局的陈述书后,秘书须就进行法律程序一事向以下的人发给通知─
  
  (a)凡有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受非官方监护人的监护,则通知该非官方监护人;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b)凡有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财务正由原讼法庭控制,则通知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及 (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c)通知审裁处认为应获给予机会陈词的其他人。
  
  第136C章 第8条审裁处成员的资格丧失
  
  凡就任何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法律程序,而任何人如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有私人关连,或在事前12个月内曾以医学专业身分为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作治疗,则就该法律程序而言,该人即无资格作为审裁处的成员。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第136C章 第9条代表,等
  
  第III部
  
  一般条文
  
  (1)任何覆核一方可由获其授权作为代表的人代表其行事,但以下的人不得获授权作为代表─
  
  (a)根据本条例可被羁留或受监护(包括根据本条例第IVB部而作的监护)的人,或受监管人;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b)与有关病人在同一间精神病院因精神紊乱而接受治疗的人;或
  
  (c)如有关病人可被羁留在惩教署精神病治疗中心内,则其他可被羁留在该中心内的人。(2)按照第(1)款获授权的代表,须将其获得授权一事和其邮递地址通知审裁处。
  
  (3)对于某名既不欲自行处理其个案,又不按照第(1)款授权代表代其行事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审裁处可委任其他人作为其获授权代表。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4)在不损害第11(3)条的原则下,秘书须将本规则所规定或授权要送交某人的所有通知及文件的文本,送交该人的获授权代表,而该代表可就与法律程序有关的事项,采取各种步骤和作出各种事项,犹如本规则规定或授权其所代表的人须采取或作出者一样。
  
  (5)本规则规定或授权要送交或给予某人的文件,如已送交或给予该人的获授权代表,则即当作已送交或给予该人。
  
  (6)除非审裁处另有指示,否则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任何其他覆核一方出席审裁处聆讯时,除可由其已授权的代表陪同外,更可由一名或多于一名其希望相陪的人陪同。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第136C章 第10条医学检查
  
  审裁处的医务成员,或凡审裁处有超过一名医务成员,则至少其中一人,须在就有关申请进行聆讯前的任何时间,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作检查,并采取其认为所需的其他步骤,以便就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精神状况达成意见;此外,为达致上述目的,医务成员可于非公开的情况下接见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并查看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医事纪录,又可记下其认为需要的此等纪录的要点,并取得其认为需要的此等纪录的副本,以便用于与该项申请有关的事项上。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第136C章 第11条文件的披露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秘书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审裁处所接获每份与申请有关文件的文本送交申请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如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并非申请人)及负责当局,而他们任何一人皆可就该等文件向审裁处呈交书面意见。
  
  (2)对于审裁处已接获但没有将文本送交申请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文件,包括按照第6条不向申请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提供的文件,审裁处须考虑一旦将该等文件披露,是否会对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其他人的健康或福利有不良影响,如信纳会有不良影响,则须将其不披露该等文件的决定,作书面纪录。
  
  (3)凡审裁处不打算将第(1)款适用的文件向申请人或已有获授权代表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披露,但如该代表属以下身分者,审裁处仍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文件向该代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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