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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在不减损审裁处授予或拒绝授予上述许可的权力的情况下,此等许可可由主席授予或拒绝授予,而主席在行使根据本款所订的主席职能时,即获得由本规则授予审裁处的全部权力。 (5)即使本规则中有相反的规定,主席或审裁处(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循简易程序考虑上述请求许可个案,而无须提出请求许可的人、其代表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并非提出请求许可的人)在场。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第136C章 第29条转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 第VI部 转介 审裁处须考虑每宗转介个案,犹如有关病人已提出申请一样,而本规则的条文在作以下变通后予以适用─ (a)第3、4及18条不予适用; (b)秘书在接获转介个案后,须向病人及负责当局送交转介通知: 但如该宗个案是由负责当局转介的,则秘书须向负责当局送交一项索取陈述书的请求而非送交转介通知;(c)第5、6及7条予以适用,犹如第6(1)条所提述的是转介通知,或是一项向负责当局索取陈述书的请求(视属何情况而定),而非提述关于申请的通知; (d)由行政长官作出的转介,可在审裁处进行考虑前的任何时间,由行政长官自行撤回,凡在如此撤回后,秘书须通知病人及其他覆核各方该项转介已经撤回。 (2000年第60号第3条) 第136C章附表 [第6条] 负责当局的陈述书 A部 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有关的资料 (与获有条件释放的病人有关者除外) 1.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全名,以及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给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现有身分证的号码。 2.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年龄。 3.病人被收纳入他目前正被羁留在或可被羁留的地方的日期,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获收容监护的日期,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成为受监管人的日期。 4.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被羁留所根据的原本权限详情,包括授权羁留所根据的条例及该条例中的条文,以及有关羁留所根据的权限其后有续期或改变的详情,或使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受监护或成为受监管人(视乎情况所需而定)的原本权限详情。 5.病人被羁留的权限依据所记录病人所患有的精神紊乱种类。 6.主诊公职医生的姓名,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受该医生照顾的期间。 7.如有另一名注册医生当时正在或最近曾经在颇大程度上参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治疗工作,则述明该医生的姓名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受该医生照顾的期间。 8.审裁处过往所进行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有关的全部聆讯的日期,在该等聆讯达致的决定,以及所给予的理由。 9.曾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照顾自己事务的能力成争论点而在原讼法庭进行的法律程序详情,以及就有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而发出收管令或委任受托监管人命令的详情。 (1998年第25号第2条) 10.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密切关心的亲属或其他人的姓名及地址。 11.在过去2年内病人曾获授予离院许可的详情,包括离院许可的期限以及病人在离院期间的居住安排细节。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B部 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有关的报告(与获有条件 释放的病人有关者除外) 1.一份为审裁处而拟备的最新医学报告,其内容包括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有关病历及其精神状况的完整报告。 2.一份为审裁处而拟备的社会福利报告。 3.负责当局就释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是否适当一事所提的意见。 4.负责当局有意就该项申请而提出的其他资料或经观察所得的意见。 (1998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C部 与获有条件释放的病人有关的资料 1.病人的全名,以及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而发给该病人的现有身分证的号码。 2.病人的年龄。 3.有关病人目前可被羁留一事的以往事实,包括一项或多于一项罪行的详情,原本命令或指示的日期,及有条件释放的日期。 4.病人被羁留的权限依据所记录病人所患有的精神紊乱种类。 5.负责照顾及监管重返社会病人的医生的姓名及地址,以及该病人受其照顾的期间。 6.负责照顾和监管重返社会病人的社会福利署公职人员的姓名及地址,以及该病人受其照顾的期间。 7.该病人须按规定前往就医的精神科门诊诊疗所的名称及地址。 D部 与获有条件释放的病人有关的报告 1.(如有一名医生负责照顾和监管重返社会病人)一份最新的为审裁处而拟备的医学报告,其内容包括病人的有关病历,有关该病人须按规定前往精神科门诊诊疗所就医的报告,以及一份有关该病人精神状况的完整报告。 2.(如有一名社会福利署公职人员负责照顾和监管重返社会病人)一份最新的为审裁处而拟备的报告,内容列述病人自医院获释后重返社会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份有关该病人家庭状况的报告。 3.警务处处长有意就有关申请而提出经观察所得的意见。 (1989年第4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