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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165章 岭南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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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为贯彻其宗旨以补助或贷款方式提供经济援助;
  
  (n)与他人订立合约、成立合伙或其他形式的联营关系;
  
  (o)按大学认为适当或合宜而印刷、制作或出版任何手稿、书籍、戏剧、音乐、剧本、节目或其他材料,包括影音材料及电脑软件;
  
  (p)颁授学位及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
  
  (q)核准大学的周年财政预算。
  
  第1165章  第7条谘议会的设立
  
  第III部
  
  谘议会
  
  现设立名为岭南大学谘议会的谘议会。
  
  第1165章  第8条谘议会的责任等
  
  谘议会─
  
  (a)须就校长或副校长的委任获校董会征询意见;
  
  (b)可审议周年财政预算并向校董会陈述意见;
  
  (c)可审议周年帐目以及核数师作出的任何评注;
  
  (d)可审议校董会向其作出的任何报告;及
  
  (e)可讨论任何关于大学整体政策的动议。
  
  第1165章  第9条谘议会的成员
  
  (1)谘议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行政长官根据第12(1)(a)条委任的10名校董会成员,担任当然成员;
  
  (b)由校董会提名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以不逾6名为限;
  
  (c)由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提名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19名;
  
  (d)由合资格的教职员按照规程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2名;
  
  (e)由教务会成员按照规程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1名;
  
  (f)校长,担任当然成员;
  
  (g)副校长,担任当然成员;
  
  (h)学生会会长,担任当然成员;及
  
  (i)由岭南大学香港同学会有限公司提名,并由校董会委任的岭南学院(本条例弁言所提述者)或大学的毕业生或旧生一名。(2)行政长官须从根据第(1)(a)、(b)或(c)款委任的成员中委任─
  
  (a)1名成员担任谘议会的主席;及
  
  (b)1名成员担任谘议会的副主席。(3)如谘议会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即由谘议会副主席署理主席职位。如在任何期间,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执行其各自的职务,或主席及副主席职位同时悬空,谘议会各成员可委任第(1)(a)、(b)或(c)款所提述的成员的其中一人,在该段期间署理主席职位。
  
  (4)第(1)(b)或(c)款所提述的成员的任期为3年或行政长官所决定的较短期间。
  
  (5)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第(1)(d)、(e)或(i)款所提述的成员的任期为3年或校董会所决定的较短期间。
  
  (6)第(1)(b)或(c)款所提述的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或局长,辞去其在谘议会内的职位。
  
  (7)第(1)(d)、(e)或(i)款所提述的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校董会主席,辞去其在谘议会内的职位。
  
  (8)根据第(1)(d)或(e)款成为谘议会成员的成员自以下情况出现时起,即不再是谘议会的成员─
  
  (a)他不再是推选他担任谘议会成员的团体的成员;或
  
  (b)他不再符合由规程所界定的获选的资格准则。(9)任何成员的委任因预定限期届满、辞职或不再符合规程所界定的获选的资格准则而失效时,则为填补该悬空的职位而作出的新委任或再度委任的程序,是犹如首次委任成员出任该职位者一样。
  
  第1165章  第10条谘议会的会议及程序
  
  (1)附表1适用于谘议会的会议及程序。
  
  (2)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谘议会可自行决定其会议程序。
  
  第1165章  第11条校董会的设立
  
  第IV部
  
  校董会
  
  (1)现设立名为岭南大学校董会的校董会。
  
  (2)校董会是大学的行政团体,可行使大学所获赋予的任何权力,亦须执行委予大学的所有责任。
  
  第1165章  第12条校董会的成员
  
  (1)校董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由行政长官委任而委任书亦指明他们是谘议会当然成员的成员10名;
  
  (b)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8名;
  
  (c)由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提名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7名;
  
  (d)由合资格的教职员按照规程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3名;
  
  (e)由教务会成员按照规程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2名;
  
  (f)校长,担任当然成员;
  
  (g)副校长,担任当然成员;及
  
  (h)学生会会长,担任当然成员。(2)行政长官须从根据第(1)(a)款委任的成员中委任─
  
  (a)1名成员担任校董会主席;
  
  (b)1名成员担任校董会副主席;及
  
  (c)1名成员担任校董会司库。(3)如校董会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即由校董会副主席署理主席职位。
  
  (4)如在任何期间,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执行其各自的职务,或主席及副主席职位同时悬空,校董会成员可委任根据第(1)(a)款委任的成员的其中一人,在该段期间署理主席职位。
  
  (5)根据第(1)(a)、(b)或(c)款委任的成员,以及根据第(2)款委任的主席、副主席或司库,其任期为3年或行政长官所决定的较短期间。
  
  (6)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d)或(e)款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为3年或校董会所决定的较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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