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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165章 第22条未经授权而使用大学名称 第VIII部 一般规定 (1)任何人不得组织─ (a)伪称是或伪冒是─ (i)大学或其任何分支或部分的团体;或 (ii)与大学在任何方面有关连或联系的团体;或(b)以“岭南大学”或“Lingnan University" 命名而意图欺骗或误导的团体,或使用任何语文中与该等名称非常相近的名称的团体,以致能欺骗或误导任何人相信该团体是─ (i)大学或其任何分支或部分;或 (ii)与大学在任何方面有关连或联系,或成立该团体为法团,或成为该团体的董事、高级人员、成员或筹办人,或从事和该团体有关的工作。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第1165章 第23条校董会订立规程的权力 (1)在符合本条例的条文下,校董会可订立规程,以便更有效地执行本条例的条文,而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订立规程,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a)规管谘议会、教务会及根据第14条成立的委员会的程序; (b)教务会及根据第14条成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及法定人数; (c)教务会的权力及责任,以及根据第14条成立的委员会的权力及责任; (d)大学所雇用或聘用的人的纪律; (e)规管大学学生的操行及纪律; (f)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的颁授;及 (g)为根据第9(1)(d)或(e)条推选候选人以供委任晋身谘议会以及根据第12(1)(d)或(e)条推选候选人以供委任晋身校董会而举行和进行选举。(2)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规程不属附属法例。 第1165章 第24条附表的修订 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或2。 第1165章 第25条归属 (1)在符合第3条的规定下,在紧接该条生效之前根据已废除条例名为岭南学院的法人团体,在该条生效当日及之后作为大学而继续存在;据此,所有在该条生效日期之前归属岭南学院的财产(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及特权,须按照其在该日期归属岭南学院所按照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继续归属大学,而岭南学院在紧接该日期前所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则同样地须由大学继续承担。 (2)在符合第(1)款的规定下,岭南学院在第3条生效之前所委任的雇员,须当作已获大学委任,而就各方面而言,该雇员的服务期须视为自他获岭南学院委任当日起连续不断。 第1165章 第26条过渡性条文 (1)在第11条生效之前,根据已废除条例设立的岭南学院校务会,可在不损害《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2条的实施的原则下,行使本条例赋予校董会的任何权力(包括校董会委任校董会成员的权力),或执行本条例委予校董会的所有责任。 (2)在有待根据第7条设立谘议会的期间,须将根据已废除条例设立的校董会当作为谘议会。 (3)在有待根据第18条设立教务会的期间,须将根据已废除条例设立的教务会当作为教务会。 (4)在有待根据第15条委任校长的期间,须将根据已废除条例委任的岭南学院校长当作为校长。 (5)根据已废除条例订立而在紧接第3条生效前有效的所有规则,须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当作为根据第23条订立的规程,并可据此而被修订或废除。 第1165章 第27条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第1165章 第28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29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0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4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5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6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7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8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39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附表1谘议会的会议及程序 [第10及24条] 1.谘议会会议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2.主席收到由10名或以上的成员提出的请求后,须在21天内召开特别大会,以讨论该等成员所指明的事宜。 3.谘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当其时在任成员的半数。 4.如谘议会会议须审议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直接或间接个人利害关系,则该成员须在会议开始后,尽快说明该利害关系及其性质;如有过半数出席成员要求他在会议审议该事项时避席,则该成员须遵办,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该事项投票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