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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根据第(1)(a)、(b)或(c)款委任的成员,或根据第(2)款委任的主席、副主席或司库,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或局长,辞去其在校董会内的职位。 (8)根据第(1)(d)或(e)款委任的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校董会主席,辞去其在校董会内的职位。 (9)根据第(1)(d)或(e)款成为校董会成员的成员自以下情况出现时起,即不再是校董会成员─ (a)他不再是推选他担任校董会成员的团体的成员;或 (b)他不再符合由规程所界定的获选的资格准则。(10)任何成员的委任因预定限期届满、辞职或不再符合规程所界定的获选的资格准则而失效时,为填补该悬空的职位而作出的新委任或再度委任,其程序犹如首次委任成员出任该职位一样。 第1165章 第13条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1)附表2适用于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2)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校董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 第1165章 第14条委员会的一般事宜 (1)校董会可为一般或特别目的而成立和委出任何委员会。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可由非校董会成员的人出任,而委员会主席则须由校董会从校董会成员中委出。 (2)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责任以书面转授予委员会,如校董会认为合适,并可就转授附加限制或条件。但校董会不得将以下权力转授予委员会─ (a)核准大学所雇用或聘用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b)核准周年财政预算; (c)授权拟备第19(2)条所规定的报表;或 (d)订立规程。(3)在符合规程的规定下,各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其会议程序。 第1165章 第15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雇员的委任 第V部 校长、副校长及其他雇员 (1)校董会须在征询谘议会意见后,委任一名校长。 (2)校长须受校董会监督。 (3)校长是大学的学术及行政方面的首长。 (4)校董会可在征询谘议会意见后,委任一名副校长,以协助校长执行职务。 (5)校董会有权在征询谘议会意见后,以行为不检、不称职或效率欠佳的理由,或其他好的因由,终止校长或副校长的委任。 (6)于校长不在香港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期间,或其职位因任何原因而悬空期间,校董会可委任一人署理校长职位。 (7)校董会可委任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为大学雇员。 (8)校董会有权以行为不检、不称职、效率欠佳的理由,或其他好的因由,终止任何雇员的委任。 第1165章 第16条校董会有权转授权力及责任予校长 (1)在符合第(2)款的规限下,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责任以书面转授予校长,如校董会认为合适,并可就转授附加限制或条件。 (2)校董会不得将以下权力转授予校长─ (a)核准大学所雇用或聘用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b)核准周年财政预算; (c)授权拟备第19(2)条所规定的报表; (d)订立规程; (e)委任校长或副校长; (f)终止副校长的委任; (g)校董会在第15(6)条下的权力。 第1165章 第17条校长有权转授权力及责任 (1)在第(2)款的规限下,校长可将其权力及责任以书面转授予他认为合适的人士或委员会,包括将校董会根据第16条转授予他的权力或责任再转授,如校长认为合适,并可就再转授附加限制或条件。 (2)校长将校董会转授予他的权力或责任再转授的权力,须受校董会根据第16条施加于再转授的限制或条件所规限。 第1165章 第18条教务会 第VI部 教务会 (1)大学设有教务会。教务会是大学的最高教务机构。 (2)教务会须─ (a)检讨及发展学术课程; (b)指示及规管大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c)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上课的事宜; (d)规管大学的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的考试;及 (e)决定获颁授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学术名衔(荣誉学位或荣誉名衔除外)的资格。(3)关于教务会的成员及程序的事宜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第1165章 第19条帐目 第VII部 财政报表及报告 (1)大学须就其所有收支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 (2)在每个财政年度完结后,大学须拟备该年度的大学收支结算表和以该年度完结日为准的大学资产负债表。 (3)大学可不时订定某段期间为其财政年度。 第1165章 第20条核数师 (1)大学须委任核数师。核数师有权随时取览大学的所有帐簿、付款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并有权随时要求取得他们合理地认为必需的资料及解释。 (2)核数师须审计根据第19(2)条拟备的报表,并就该等报表向大学提交报告。 第1165章 第21条将报表及报告呈交校监 大学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或在校监就个别年度所容许的较后日期之前,向校监呈交一份大学校务报告、根据第19(2)条拟备的各报表的副本及根据第20(2)条作出的报告的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