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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在第4段中,“利害关系”(interest) 包括金钱上的利害关系。 6.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将谘议会会议押后;如出席成员以过半数通过决议,亦可将会议押后。 7.在符合本条例及任何规程的规定下,谘议会可自行决定其会议程序,并可于主席或会议主持人认为是符合大学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不让校长、副校长或学生会会长或根据本条例第9(1)(d)或(e)条委任的任何成员参加谘议会的任何会议或会议的任何部分。 8.在不损害第7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学生会当其时的会长无权参与审议个别主管人员、教师及其他教职员的委任、晋升或个人事务,亦无权参与审议个别学生的取录或学业评核。 9.谘议会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除非有5名成员以书面要求主席将正处理的事务的任何个别项目提交下次谘议会会议,否则由过半数成员以书面通过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谘议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第1165章 附表2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第13及24条] 1.校董会会议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2.主席收到由7名或以上的成员提出的请求后,须在21天内召开特别大会,以讨论该等成员所指明的事宜。 3.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当其时在任成员的半数。 4.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将校董会会议押后;如出席成员以过半数通过决议,亦可将会议押后。 5.如校董会会议须审议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直接或间接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的个人利害关系,则该成员须在会议开始后,尽快说明该利害关系及其性质;如有过半数出席成员要求他在会议审议该事项时避席,则该成员须遵办,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该事项投票表决。 6.校董会可自行决定其会议程序,并可于主席或会议主持人认为是符合大学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不让校长、副校长、学生会会长或根据本条例第12(1)(d)或(e)条委任的任何成员参加校董会的任何会议或会议的任何部分。 7.在不损害第6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学生会当其时的会长无权参与审议个别主管人员、教师及其他教职员的委任、晋升或个人事务,亦无权参与审议个别学生的取录或学业评核。 8.校董会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除非有5名成员以书面要求主席将正处理的事务的任何个别项目提交下次校董会会议,否则由过半数成员以书面通过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校董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