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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41章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香港科技大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8年4月10日] 198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7年第4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条例的实施乃受《1995年香港科技大学(修订)条例》*(1995年第27号)所载的保留条文(经《200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影响。
  
  *“《1995年香港科技大学(修订)条例》”乃“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之译名。
  
  第1141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科技大学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41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学”(University) 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香港科技大学;
  
  “校长”(President) 及“副校长”(Vice-Presidents) 分别指大学的校长及副校长; (由1995年第27号第2条增补)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大学根据第18(3)条订定的一段期间;
  
  “规程”(statutes) 指大学规程;
  
  “监督”(Chancellor) 指大学监督,亦指凭借第6(2)条署理大学监督职位的人;
  
  “顾问委员会”(Court)、“校董会”(Council)、“教务委员会”(Senate) 及“评议会”(Convocation) 分别指大学的顾问委员会、校董会、教务委员会及评议会。
  
  (由1995年第27号第2条修订)
  
  第1141章  第3条大学的设立及成立为法团
  
  第II部
  
  香港科技大学
  
  现设立一个英文名为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而中文名为香港科技大学的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可以其英文或中文名称起诉与被起诉。
  
  第1141章  第4条大学的宗旨
  
  大学的宗旨是─
  
  (a)透过教学与研究,增进学习与知识,尤其─
  
  (i)在科学、技术、工程、管理及商业方面的学习与知识;及
  
  (ii)研究生程度的学习与知识;及(b)协助香港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1141章  第5条大学的权力
  
  大学可为贯彻其宗旨而作出一切所需或所附带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于贯彻其宗旨的事情,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取得、持有与处置任何种类的财产的权益;
  
  (b)订立任何合约;
  
  (c)建造、提供、装备、保养、改动、移去、拆卸、更换、扩大、改善、维修与规管其建筑物、处所、家具、设备及其他财产;
  
  (d)雇用全职或非全职的教职员、顾问及专家顾问;
  
  (e)为其学生及雇员提供合适的适意设备(包括社交及康体活动所需的设施以及住宿安排);
  
  (f)以其认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大学的资金用于投资;
  
  (g)以其认为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
  
  (h)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条款申请与接受任何资助;
  
  (i)就大学所提供的课程、设施及其他服务厘定与收取费用,并指明使用该等设施及服务的条件;
  
  (j)在一般情况下或就任何个别情况或类别的情况减收、免收或退还上述费用;
  
  (k)不论是以信托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受与征求馈赠,以及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大学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l)颁授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
  
  (m)提供谘询、顾问、研究及其他有关服务,不论是否为了牟利;
  
  (n)与任何人成立合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联营关系;
  
  (o)取得、持有与处置在其他法人团体内的权益,以及成立或参与成立法人团体;
  
  (p)按大学认为合适或合宜而印刷、复制、出版或安排印刷、复制或出版任何手稿、书籍、戏剧、音乐、剧本、场刊、海报、广告或其他材料,包括影音材料及电脑软件;及
  
  (q)以补助或贷款方式提供经济援助以贯彻其宗旨。
  
  第1141章  第6条监督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第III部
  
  监督及顾问委员会
  
  (1)大学设有一名监督。监督是大学的首长,他可以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
  
  (2)监督由行政长官出任。如行政长官缺席,则由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在当其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人出任署理监督,署理监督具有监督的所有权力及职责。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3)监督可委任一人为大学副监督。经监督授权后,副监督可代其行使赋予监督的任何权力和执行委予监督的任何职责。
  
  第1141章  第7条顾问委员会
  
  (1)大学设有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大学的最高谘询机构。
  
  (2)顾问委员会的职能为─
  
  (a)收取校长的周年报告; (由1995年第27号第3条修订)
  
  (b)审议校董会向其作出的任何报告;
  
  (c)讨论在顾问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关于大学整体政策的动议;
  
  (d)为大学筹集资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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