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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郑财办购[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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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采购单位不得以委托业务为由提出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委托协议签署后,采购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采购单位要按照采购需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审定,并签署确认意见反馈给代理机构。
  
  (六)采购单位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采购单位代表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确定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委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且采购单位代表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根据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采购单位代表不得干预或误导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其他成员评审,不得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七)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单位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原则上应按供照排名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第一名在无法满足采购单位要求的情况下才考虑第二名,并依次类推。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时,采购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排名在中标供应商之前的供应商出具的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书面说明。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实施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同时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采购单位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质疑事项核查属实,需要变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八)认真负责地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及投诉处理配合工作。政府采购活动出现纠纷的,应在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供应商坚持质疑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应根据供应商质疑事项,以采购文件和法律为依据逐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起投诉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九)及时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结算。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签订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单位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属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单位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如采购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年终无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的资金,财政部门不予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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