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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郑财办购[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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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组织开标、评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谈判、询价程序规定实施,负责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供应商的投标、谈判、询价文件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定供应商是否是购买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以及参加采购的项目包数、包号,投标、谈判、询价文件是否密封完好,并由供应商签名。
  
  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独立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在采购过程中要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记录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作出供应商无效投标、项目废标应当说明依据、理由,加价、打分多少必须有根有据,不得在评标记录中篡改、隐匿专家评标意见和评标结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措施,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在开标、评标现场,对采购单位急需或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命令)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六)认真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认真及时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认真研究,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书面答复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由采购人答复或者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答复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督促配合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询问和质疑时,可以组织专家就询问和质疑的问题进行评议,做出正面答复意见,不得推诿敷衍。
  
  (七)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每宗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八)对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执行实行问责制。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应熟悉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能力和政治素质,能广泛听取各种合理意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失误,谁代理操作执行谁负责,出了问题,对人对事,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九)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照监督检查或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监督检查或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监督检查或考核小组提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整改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十)报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开展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统计填报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并按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月报和季报的报送时间为最后一个工作日,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一周内报送。报送的信息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供应商的中标服务费,并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优良的专业代理服务;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和政府采购活动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向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19、20号令以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限期纠正、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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