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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郑财办购[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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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监督管理制度,并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并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本地区、本级的经济实力,拟定本级的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对于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对尚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应明确政府采购资金范围。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范围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及时批复至预算单位督促其严格执行。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应依法规范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其他特殊事项,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
  
  (五)审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工作,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大宗、通用商品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由财政国库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同时,加强对分散采购支付行为的监管,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按规定监督评审专家抽取、使用,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公正评审。
  
  (七)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依法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八)监督、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制度,围绕采购价格、节资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定期考核每年一至二次,不定期监督考核可视采购项目随时进行,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郑财购〔2007〕12号)和《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郑财购〔2008〕17号文件)和的要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可以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核查,也可以对一定时期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开展综合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资料归档情况,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情况,服务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业务统计信息报送情况等。
  
  (九)建立廉洁承诺制度,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要继续按照《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通知》(郑财购〔2007〕10号文)的要求执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所作出的廉洁自律承诺和反商业贿赂承诺,要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连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快推进电子化平台采购建设。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实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促使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制度办事、依程序办事,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检查督促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加快电子化平台采购建设。各级要迅速行动起来,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发展,以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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