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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304章 香港艺术中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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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本条内,“处所”(premises) 指中心的任何处所或土地。
  
  (1986年制定)
  
  第304章  第29条规则
  
  监督团可订立规则,使本条例更有效地执行,而在以不损害上述的概括性为原则下,该等规则可特别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a)受雇于中心的人士的纪律;
  
  (b)中心的会籍、会员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会员行为的规管;
  
  (c)根据第22条成立的任何委员会的组合、权力、职能与职务以及此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d)根据第22条成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及其处事程序的规管。
  
  (1986年制定)
  
  第304章  第30条保留条文及过渡事宜
  
  (1)根据被废除的条例第5条所作的委任,不得因该条例的废除而受影响。
  
  (2)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归属香港艺术中心的所有财产(不论属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及特权,须按于该日期其归属所按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继续归属中心,而本条例的任何条文亦不得影响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中心须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986年制定)
  
  第304章  第31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1986年制定。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第304章  第32条废除及撤销
  
  (1)《香港艺术中心条例》(Hong Kong Arts Centre Ordinance)(第304章,1974年版,本为1974年第47号)现予废除。
  
  (2)香港艺术中心章程现予撤销。
  
  (198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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