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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 2009-07-28
【实施时间】 2009-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在住院救助比例的基础上,向上浮动5%,住院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元。
  
  3.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全额救助;超过2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不设封顶线。
  
  4.医疗救助实行调节方案,根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二次救助,原则设定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的)仍然较重的,按20%的标准给予二次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七)住院救助程序
  
  1.患病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农合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对救助对象身份资格和保障类别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确需住院治疗的在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可报销(救助)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押金。救助对象治疗终结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与医保(新农合)同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委托街道、乡(镇)将已接受救助人员的名单及金额在所在街道、乡(镇)张榜公布。
  
  2.二次医疗救助需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医保(新农合)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患重病、急症需住院治疗,但无力支付入院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直接到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经区级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方案,扣除医保(新农合)赔付(补偿)因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住院救助标准在1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确定救助额度,完成审批,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发出入院治疗救助通知。医前救助资金经区级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在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从救助资金中抵扣。事后5个工作日内,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调查核实,并在救助对象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张榜公布。
  
  4.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前,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5.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前三类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或卧床6个月以上,经本人同意放弃住院治疗的,由区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定额救助,一年内不再享受住院救助待遇,救助金额为每年1000元。
  
  (八)门诊救助方式及标准
  
  1.对本实施意见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类救助对象中分类施保和重点保障对象患病只在门诊治疗却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对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按25%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2.对本实施意见第(四)项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每年核发200-300元的定额救助卡(券),用于购药治疗。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购药治疗,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3.救助卡(券)实行分类发放,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每年核发300元的救助卡(券),其他对象每年核发200元的救助卡(券)。
  
  本实施意见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九)门诊救助程序
  
  1.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门诊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农合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对救助对象身份资格和保障类别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进行救助。结算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与医保(新农合)同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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