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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十五)资金筹集 各城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金来源: 1.中央和省、市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市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预算内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5.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资金。 (十六)资金管理使用、支付及费用结算 1.各城区、开发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风险金,并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出现风险时适时启动,以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城乡医疗救助风险金由区财政按年度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总额的15%配套,并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2.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储存、管理、支付等业务。“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要分别全部划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拨付、发放。 3.医疗救助资金以住院救助为主,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资金收支要基本平衡,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不得超过总额的5%。资金结余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或转作同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4.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每月垫付的住院、门诊、住院医前救助等费用,每月报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复核,如无异议,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将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资金数额,直接拨入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账户;二次、临时救助资金和急诊(救)、转诊的医前救助资金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从银行设立的“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拨付至民政部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由民政部门组织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与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城区和开发区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方便贫困群众的原则,在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信誉高、价格低、服务好的药店确定为定点药店。 (十七)加强定点医疗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有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区级医院承担。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协议,明确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权利与义务,并将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名称在媒体公布。 (十八)规范医疗服务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就医操作规程,根据当地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农合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卫生材料目录,为救助对象制定科学合理、质优价廉的治疗方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 (十九)落实优惠服务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救助对象就医优惠制度,根据医疗费用支出方案对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换药、注射;住院三大常规检查、X光透视、普通床位、护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扩大优惠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二十)强化定点医疗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监管制度,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处方,监控救助对象人均医疗费用、次均医疗费用、住院率等指标,控制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救助服务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实行动态管理。 七、组织和实施 (二十一)工作机构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设置城乡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区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需求。 (二十二)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程序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