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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 2009-07-28
【实施时间】 2009-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前,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给予救助。
  
  3.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救助对象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填写《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在7日内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救助卡(券)登记表》,统一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卡(券)。
  
  (十)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1.对本实施意见第(四)项规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已参加医保(新农合)的,住院治疗费用超出医保(新农合)封顶线后,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对其超出医保(新农合)封顶线部分的个人自负费用,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低于2000元/年;未参加医保(新农合)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年。具体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经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特殊急重病人需住院救治,可视情况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对象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进行医前救助。
  
  (十一)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医保(新农合)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给予医前救助的救助对象,医前救助金额在救助结算时做相应抵扣。
  
  (十二)慈善援助方式、标准及程序
  
  1.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各城区、开发区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2.具体救助程序按《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吉民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急诊(救)及转诊的救助方式和程序
  
  1.救助对象因重病、急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救)并住院治疗,其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治疗结束15日内,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向所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救助,并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布。
  
  2.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患重病、急症或特殊疾病需到非定点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无力负担相关医疗费用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向所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患病情况,在住院救助封顶线内确定适当救助金额给予其医前救助,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在治疗终结15日内,持有关证明和手续,到所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救助,将医前救助资金在救助资金中做相应抵扣,并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布。
  
  (十四)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1.本地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农合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应该或已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新农合)经办或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以上救助方式中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病种、救助标准统一适用各城区和开发区。其中住院、二次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比例及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资金筹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救助卡(券)定额标准,临时救助的范围、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在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幅度内确定,随市里调整自调,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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