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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实施“项目兴市”战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步伐,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39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9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拟订了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承诺条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是进一步推进“项目兴市”工作,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加快投资项目实施的有效举措。本市凡具有投资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都要开辟服务重大项目的“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速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窗口,公开办事指南和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便捷、高效、畅通。
  
  二、从2009年起,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根据年初确定下达的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向重大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发放《武汉市重大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样式附后),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各有关服务职能部门凭《认定证书》,对进入本单位“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严格按照承诺条款,实行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全程服务。
  
  三、市重大项目办要加强对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职能部门承诺条款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在手续办理过程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每年年终组织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相关服务职能部门满意度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年度市绩效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和评选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工作优质服务单位的主要依据。对在重大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措施。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市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承诺条款
  
  一、市发展改革委承诺
  
  (一)缩短项目转报、核准、备案时限
  
  1.需由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转报,并由委分管领导和承办处室负责跟踪、衔接,及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2.需本级核准的重大项目,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后,当即向申请人发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或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决定受理的项目,在受理后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含依法应当听证或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实行备案制的重大项目,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书,并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二)建立重大项目核准或审批先期介入制度。委内相关业务处室对市级重大前期项目指定专人负责,深入项目单位跟踪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帮助项目单位做好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衔接和协调。对需要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主动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
  
  (三)实行项目核准、转报流程的岗位责任制。对项目申请的受理、初审、会签、复审、审签、决定文件的制发、送达以及依法应当听证或专家评审的各环节,实施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委办公室为对外受理窗口,主办专业处室经办人为首问责任人。
  
  (四)健全项目协调服务和督办机制。强化重大项目实施和推进工作中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对重大项目单位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协调,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协调意见;对市领导协调重大项目的问题按会议纪要进行督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督办进度情况。
  
  二、市建委承诺
  
  (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布市级重大项目名单,并派专人在办理建管手续的各窗口,及时提供跟随咨询和协调服务。
  
  (二)凡涉及到本单位备案、审查、审批等事项,全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市建委门户网站上明确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相关内容;对网上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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