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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

[接上页]

  (三)凡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在项目申报资料上加盖“重大项目”条章,审批各环节均从快处理。委内相关业务部门实行深度参与、贴近服务,必要时实行联合办公的方式。
  
  (四)重大项目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凡审查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实行法律指导。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主动及时上门指导,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整改,补办相关手续;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将在依法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前,及时征求市重大项目办意见,依法处理。
  
  三、市监察局承诺
  
  (一)开通服务企业“局长直通车”。在市行政投诉中心开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24小时投诉热线,安排专人值守,接待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投诉或反映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热线电话:82601111,投诉地址:江岸区黄孝河路协昌花园特1号行政投诉中心。
  
  (二)实行领导对口联系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并及时走访调研,主动服务。通过暗访等多渠道、多方面发现和收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反映的涉及多部门、多方面较为复杂的问题,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并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开展直查快处,严肃行政纪律。对企业反映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损害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问题,市行政投诉中心(服务企业“局长直通车”)将立即受理,当日报局长审批,组织专人进行直查快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一定时间内实行通报一批,曝光一批。
  
  四、市财政局承诺
  
  (一)对重大项目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认真接待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并引荐到办理单位。
  
  (二)对重大项目工程的财政拨款,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经核定后应予拨付的资金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三)重大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进行资金清算,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尾款拨付到位。
  
  (四)对重大项目工程涉及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项目,将与上级财政积极衔接,及时落时并将资金拨付到位。
  
  (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重大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和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五、市国土房产局承诺
  
  (一)设置“直通车企业窗口”。凡属市重大项目的审批事项,经局领导批示后,以“急件”标注,加快办理。
  
  (二)重大项目实施直通车服务,以“联审联办”的方式处理,加快审批速度。
  
  1.在符合国家、省、市用地预审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完成土地预审审查工作。
  
  2.具备拆迁许可“五要件”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拆迁许可证。
  
  3.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查。
  
  4.需要办理市政府供地批文的项目,在立项批文和“一书一证”核发后,每半个月组织一次供地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以“单报单批”方式处理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供地方案请示的工作。
  
  5.土地登记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用地指导和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涉及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等,经局领导批准可采取预受理的方式收件,由相关业务处室首问负责,超前准备相关资料。
  
  六、市规划局承诺
  
  (一)凡列入全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以及省、市领导关注、批示要求加快办理的建设项目,均纳入“绿色通道”的服务范围。在项目申报时,以“绿色通道”标识,实行专档管理。
  
  (二)在报建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加快重大项目的审批速度,优先办理,缩短办理时限。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原25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25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
  
  3.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4.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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