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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质监食【2009】199号)要求,现将《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通过风险信息收集、监测、研判,找出潜在食品加工环节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风险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我市生产的量大面广的食品、区域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多的食品,与食品密切接触的食品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重点监测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及加工过程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第五条 信息报告制度。市局有关处室、各区市县局(分局)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市局成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风险监测工作,保障风险监测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处,负责风险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承办组长、副组长交派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三)食品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监督抽查及后处理信息。 (四)计量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实验室计量认证信息。 (五)监督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实验室审查验收信息。 (六)计财处: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风险监测经费预算;保证风险监测体系经费落实。 (七)法宣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案件审理情况;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八)稽查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执法、打假、举报投诉、案件处置等信息。 (九)信息中心:保障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计算机网络安全、畅通;计算机、网络设备维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收集的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成立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监测中心设在大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风险监测有关技术性工作,主要是收集、整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建立并维护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技术研究,提出全市风险监测计划建议;对风险监测项目,进行检验方法的研究;分析研究风险监测数据,提出风险监测报告。 第八条 区市县局(分局)协助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并实施后续处置措施,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汇总并逐级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风险监测产品和项目的建议; (二)协助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进行抽样; (三)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为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负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抽样和检测工作方案,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按规定报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三) 根据日常及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监测建议。 第三章 风险信息获得 第十条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