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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3B章 古物及古迹(古迹及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综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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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位于新界大埔的北区理民府及毗邻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1年第356号法律公告)
  
  (l)位于北潭涌河口东岸近西贡东郊野公园之西面的上村及距离其北面50米的石,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7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1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m)位于大屿山西南端海拔60米的高地上俯瞰大屿海峡的分流炮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1年第358号法律公告)
  
  (n)俯瞰长洲东湾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o)位于铜锣湾天后庙道10号的天后庙,即民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编号HKM 11号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2年第102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70号法律公告)
  
  (p)位于新界西贡龙虾湾的石刻及毗邻土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75号法律公告)
  
  (q)位于新界西贡佛头洲的中国税关遗址,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2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76号法律公告)
  
  (r)新界大埔碗村的陶,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2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s)大屿山分流的石圆环,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2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t)位于大屿山东涌的东涌小炮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u)位于九龙的皇家香港天文台及毗邻土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 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v)位于香港岛的旧赤柱警署,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 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w)位于香港岛中区皇后像广场的最高法院大楼外部,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 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x)位于香港岛香港仔黄竹坑的石刻,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 1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y)九龙深水李郑屋汉墓,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 2a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8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z)尖沙咀前九广铁路钟楼,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 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0年第233号法律公告)
  
  (aa)新界粉岭龙跃头觐龙围(新围)的围墙(包括所有更楼),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4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以红色显示的地点,更楼则另外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 (1993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ab)新界粉岭龙跃头老围的门楼及围墙(于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46的图则上划定并加上红边显示者)。 (1997年第52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8号第30条)
  
  第53B章 第3条历史建筑物的宣布
  
  现宣布以下地方为历史建筑物─
  
  (a)位于新界大埔的政务司官邸及毗邻土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9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77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66号法律公告)。
  
  (b)位于新界元朗新田蕃田村的麟峰文公祠及毗邻前院,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78号法律公告)
  
  (c)-(d)(由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废除)
  
  (e)位于新界大埔区大埔墟富善街的文武庙,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29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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