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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位于香港岛的香港大学本部大楼的正面、屋顶、主要典礼大楼梯、外廊及庭院,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7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该图则并夹附1至4号图样,涂上粉红色、绿色及加上黄色影线显示及描绘以上各部分; (1984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g)新界大埔旧大埔墟火车站,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385号法律公告) (h)位于新界北区上水门口村的万石堂(祖堂),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5年第10号法律公告) (i)坐落新界荃湾海坝村前称为917号地段的古屋,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荃湾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以粉红色显示的地点; (1986年第170号法律公告) (j)新界元朗新田永平村名为大夫第(Tai Fu Tai)的建筑物,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2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7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k)新界粉岭新围觐龙围门楼,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8年第61号法律公告) (l)新界元朗厦村东头村的杨侯宫,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8年第307号法律公告) (m)香港岛炮台里的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9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n)香港岛红棉路的旧三军司令官邸,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9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o)香港岛柴湾名为罗屋或柴湾大屋的古屋,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9年第368号法律公告) (p)沙田圆洲角王屋村的古屋,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沙田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9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q)香港岛湾仔邮政局,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7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9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r)香港岛德辅道中上环街市,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0年第209号法律公告) (s)香港岛坚巷旧病理学院,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9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0年第209号法律公告) (t)新界北区沙头角上禾坑村名为镜蓉书屋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1年第175号法律公告) (u)九龙尖沙咀弥敦道前九龙英童学校,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1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v)香港岛列提顿道2号圣士提反女校主楼,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2年第40号法律公告) (w)新界锦田水头村名为二帝书院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4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 (x)位于香港岛花园道35号的梅夫人妇女会主楼的正面、屋顶、烟、护墙、栏杆、走廊、露台、外柱、楼梯、入口门廊、正门门道、庭院及梯级,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该图则并夹附1至7号图样,涂上红色、绿色及加上橙色及蓝色影线显示及描绘以上各部分; (1993年第388号法律公告) (y)位于新界粉岭龙跃头名为麻笏围门楼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4年第633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