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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委办局、直属机构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各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操作规范并通知如下。 一、重大决策听证 (一)听证事项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4.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5.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6.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7.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8.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费)、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9.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10.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11.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12.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13.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其中,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然后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3.听证代表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2)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5)法律工作者; (6)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重点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人数的1/3。 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相关要求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2)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