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在举行该等会议时须依循的程序。 第391章 第7条委员利害关系的披露 管理局或管理局任何委员会的委员,如在管理局或管理局任何委员会的会议所讨论的任何事宜中有─ (a)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害关系;或 (b)大于他作为公众一分子而具有的个人利害关系,则以下条文适用─ (i)该委员须在会议上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 (ii)披露内容须记入会议纪录; (iii)如披露者是主持会议的委员,则在进行有关讨论时不得主持会议; (iv)如主持会议者提出要求,则该委员(包括根据第(iii)节不得主持会议者)须在进行有关讨论时避席,且在任何情况下,除非主持会议者另作决定,否则该委员不得就有关事宜的任何决议投票,亦不得在确定会议法定人数时将他计算在内。 第391章 第8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管理局可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管理局任何事务,而任何由管理局过半数委员以书面批准的书面决议,须具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已于管理局会议上通过一样。 第391章 第9条管理局的职能及权力 第III部 广播事务管理局的职能及权力 (1)管理局具有以下职能─ (a)《广播条例》(第562章)赋予该局的职能; (b)《电讯条例》(第106章)第IIIA部赋予该局的职能; (c)执行牌照的条文以及在该等牌照中授予管理局职能的任何其他条文; (d)确保电视及声音广播的节目内容(包括广告)和广播技术表现均维持适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对一天内可以广播节目及广告的时间的限制,不论是针对同一或不同的持牌人或广播; (e)就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技术、节目及广告标准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提议及建议,以协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或《电讯条例》(第106章)第IIIA部订立和修订有关规例; (f)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转介管理局的事宜进行研讯,并就该等研讯的结果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报告; (g)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指派予管理局的其他职能。(2)管理局除具有由或依据本条例、《广播条例》(第562章)或《电讯条例》(第106章)第IIIA部或任何其他条例明文或隐含地授予的权力外,亦具有为执行其职能而合理所需的附带权力。 (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代替) 第391章 第9A条(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废除) 第391章 第9B条(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废除) 第391章 第9C条(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废除) 第391章 第9D条(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废除) 第391章 第10条投诉委员会 (1)管理局须委任一个由不少于5名管理局委员组成的投诉委员会。 (2)委员会可按其认为适合者而委任其他人为委员会的委员。 (3)根据第(2)款委任的委员会委员─ (a)其委任可以是就一般事宜或就任何个别事宜提供意见;及 (b)对委员会席上审议的事宜没有投票权。(4)委员会须在根据第(1)款委任的委员中指定一人为委员会主席。 (5)委员会委员─ (a)的任期除(b)段及第(6)款另有规定外由管理局决定,如属根据第(2)款委任的委员,则由委员会决定;及 (b)可随时藉致予管理局的书面通知而辞去在委员会的职务,如属根据第(2)款委任的委员,则可藉致予委员会主席的书面通知而辞去在委员会的职务。(6)根据第(1)款委任的委员会委员,须在停任管理局委员时停止任职。 (7)在符合本条及第11条的规定下,委员会须决定本身的程序。 第391章 第11条由投诉委员会考虑投诉 (1)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凡有人向管理局投诉持牌人或任何其他人违反─ (a)本条例、《广播条例》(第562章)或《电讯条例》(第106章)第IIIA部; (由1989年第52号第4条代替) (b)牌照的条款或条件;或 (c)业务守则,管理局须将投诉转交投诉委员会。 (2)第(1)款不适用于有关下述事宜的投诉─ (a)《广播条例》(第562章)第13(1)或14(1)条所提述的任何事宜;或 (b)《广播条例》(第562章)第19条所提述的任何事宜或政府供应作广播用途而由持牌人广播的广播稿或材料。 (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代替)(2A) 管理局须将第(2)(b)条所指的投诉转交政府。 (由2000年第48号第44条增补) (3)管理局可拒绝将以下投诉转交委员会─ (a)管理局认为属微不足道或琐屑无聊的投诉;或 (b)并非以书面作出的投诉。(4)委员会在收到根据第(1)款转交的投诉后,须─ (a)给予被投诉的持牌人或其他人合理机会作出口头及书面陈述; (b)考虑任何由投诉人或代投诉人作出的陈述,以及任何由被投诉的持牌人或其他人或代该持牌人或代该其他人作出的陈述,不论该等陈述是以口头或书面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