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即通过退塘、退田、退人、退房,实现还湖、还林、还湿地,护水)生态建设工作,加快滇池治理步伐,促进昆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就滇池湖滨生态建设的工作原则和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恢复滇池湖滨良性生态系统,推进滇池治理的进程,改善区域内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迁村并点”工作,强势推进“四退三还一护”工程,加快滇池治理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昆明乃至云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统筹实施,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在全市和区域的规划指导,及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市、县区(管委会)联动的工作机制,市级统筹、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政策,筹措资金补助,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2.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合法权益。动员和鼓励沿湖农民及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四退三还一护”建设工作,按照依法有偿的原则,努力实现搬迁人员“搬迁有新居、生活有来源、就业有扶持”。 3.加强领导,强势推进。坚持规划控制,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探索切实可行的模式和机制,建立目标管理督查机制,实行工作倒逼和跟踪督办制度,强势推进。 二、实施范围及任务目标 (一)实施范围 按照《滇池保护条例》和《环滇池生态保护规划》,根据2008年市委第55次常委会议的决定,实施范围原则上为滇池保护界桩外延100米以内区域(如遇环湖公路在界桩外延100米范围内的,以环湖公路为界限)的环湖生态修复核心区(约33.3平方公里的区域)。 该范围涉及滇池沿湖的官渡、西山、呈贡、晋宁4个县区和滇池旅游度假区共12个乡(镇)、59个行政村,迁移人口约2.5万人,房屋及建(构)筑物面积约160多万平方米。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实施范围内的“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任务为: 西山区:湖内湿地3500亩,湖滨湿地1700亩,河口湿地100亩,湖滨林带11300亩。 官渡区:湖内湿地2560亩,湖滨湿地2140亩,河口湿地1300亩,湖滨林带2000亩。 呈贡县:湖内湿地500亩,湖滨湿地1000亩,河口湿地200亩,湖滨林带800亩。 晋宁县:湖内湿地3000亩,湖滨湿地11900亩,河口湿地600亩,湖滨林带3400亩。 滇池旅游度假区:湖内湿地900亩,湖滨湿地1500亩,河口湿地200亩,湖滨林带1400亩。 三、相关政策措施 (一)土地使用和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产业结构、承包经营权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住宅统建安置等渠道,依法遵规、科学高效实施“四退三还一护”用地保障和管理。 1.退出土地使用管理 (1)退塘退田农用地管理。退塘退田农用地维持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性质不变,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后,调整集体农用地管理权和使用权到乡(镇)政府,按退塘退田要求实施统一利用和管理。 (2)农业简易设施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管理。在符合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前提下,对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农业简易设施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规定,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区(管委会)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生态建设用地管理。生态项目基础设施和管理用房等建设,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开耕地进行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农民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4)退房区建设用地管理。原用地权属性质不改变,根据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退房区进行建设用地整理,其中经省级国土部门验收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区(管委会)统一调剂,原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用于平衡安置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滇池流域“四退三还一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