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询问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情况; 调阅应急预案及其演练记录,检查其内容是否完善,演练是否到位; 询问相关人员是否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现场演练应急预案的步骤。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如何向政法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政府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建立事故管理台帐,对发生的事故建档记录,定期统计分析。 查阅文件,确认是否建立本单位发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调阅事故管理台帐、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询问现场有关人员,了解是否有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等情况。 8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询问相关人员或调阅有关资料,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属上述高危行业和从业人员数量,确定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对高危行业和其他行业、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要调阅安全管理资料,判断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来满足安全工作的需要; 查看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等资格证明,并询问安全管理人员相关的安全知识,判断其是否具备了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询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确定是否属于专职。 9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应定期开展以下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员工三级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复审; 变换工种教育; 转岗、复工教育;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教育; 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其他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调阅安全教育制度,查看教育内容、形式等规定是否全面、合理; 调阅安全教育台帐,检查培训是否按制度开展,是否进行了全员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培训是否达到学时要求等; 检查安全考核的开展情况,是否真正进行了安全考核,有无试卷,对不合格者的处理情况; 现场抽查从业人员是否掌握了教育培训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