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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27号
【颁布时间】 2009-08-28
【实施时间】 2009-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家电以旧换新是国家继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后的又一项利国惠民政策。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家电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要本着"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加快推动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为家电以旧换新试点省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即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
  
  (二)家电以旧换新及补贴产品范围。家电以旧换新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我市户籍的个人(以下统称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交售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补贴产品范围: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的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三)补贴方式及对象。
  
  1.购买人在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四)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待财政部另行发布后实施。
  
  三、操作流程
  
  (一)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家电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新家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四)中标家电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五)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该家电销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材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六)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该拆解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携带经审核的材料到该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四、家电回收企业
  
  (一)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应采取多元化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家电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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