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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畜禽屠宰环节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牧局、市食药监局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的行为。严查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肉行为。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 (七)保健食品监管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 1.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把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与保健食品抽验相结合,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和抽验,凡发现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予以严肃查处。 2.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3.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4.大力宣传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有关媒体依法规范发布广告,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4月-5月)。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整顿工作。各县区食品安全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落实食品安全整顿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1年1月-2月)。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委会将组织对各县区、各职能部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全程追溯、食品检验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手段,积极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大检验检测力度。不断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各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收集、报送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