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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已于2009年8月1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 (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北京的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给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了有效应对,维护首都金融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发展,平等保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对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充分认识金融危机对首都经济发展的影响,结合北京市总部经济特点进行评估预测的基础上,对金融危机背景下诉到法院的各类商事案件,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突出司法审判“疏导”和“保障”之功能,既要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又要努力维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既要全力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又要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发展,全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司法保障。要增强大局意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多做矛盾化解工作,力争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引发群体性纠纷。要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一)关注北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关注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关注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在司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妥善应对。北京是全国的政治、文化、经济发展中心,具有总部经济的特点。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将“三保”大局方针贯彻到司法审判的具体实践中,努力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降低国际金融危机对首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化解各市场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 (二)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主题实践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职能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与各相关部门建立长期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共同防范金融危机传导引发的系统性经济及社会风险,保障国家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惠民生等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全面正确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内涵。在商事案件审判中,一要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立足于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要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三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加大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自动履行率,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四要加强调解调研工作,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正确运用调解规律,探索“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方式。同时,要注重探索行业社会团体参与调解等多种有效的调解组织模式,建立相关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长效机制,扩大陪审和参与调解案件的范围。 (四)建立商事案件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注重对相关商事案件发展趋势的预测,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解决敏感、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对于短期内起诉的涉及同一当事人的群体性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相关社会敏感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商事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要做到及时排查、快速反应、密切跟踪、重点研究,认真甄别性质和形成背景,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委和市高级法院汇报。同时,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妥善处置。 (五)在大力推进商事案件审判组织和商事法官的专业化建设,培养专家型法官队伍的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法官们的业务专长,及时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特定商事案件审判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准确把握,妥善处理,保证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商事案件审判指导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