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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08-13
【实施时间】 2009-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余市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⑷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推进食品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
  
  ⑸加大对冒用食品质量标志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健全完善12315信息化网络,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进度安排
  
  2009年完成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行“一票通”台帐;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 实名登记”、“证明登记”、“ 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示范点。2010年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食品市场质量准入、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食品市场分类监管、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等六项制度。
  
  4.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现代服务业管理中心、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㈥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县城以上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集体食堂(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率达100%,对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
  
  2.主要任务
  
  ⑴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严格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资格、卫生消毒设施和卫生管理制度的审查,依法规范餐饮从业行为。
  
  ⑵推进餐饮服务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提高餐饮质量安全监督效率。
  
  ⑶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集中整顿。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店,从重查处采购和使用非食用原料、不合格调味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⑷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抽查,提高质量抽验频率;完善食品安全抽查和监测制度,实行定期抽样检验与流动循环快速检测相结合,提高监督查处的靶向性。
  
  ⑸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全面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进度安排
  
  2009年落实《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2010年规范餐饮服务的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
  
  4.责任单位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㈦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生猪定点屠宰率县城以上达100%,乡镇达95%。餐饮服务业消费的猪肉100%来自合法的定点屠宰企业。县城以上设立畜禽定点屠宰点,畜禽(牛、羊、狗、鸡、鸭)进点屠宰率达80%以上。
  
  2.主要任务
  
  ⑴ 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措施,加强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生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健全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及其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⑵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窝点及其他屡禁不止的区域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违法屠宰注水猪、病害猪和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等行为。
  
  ⑶推进牛、羊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规划建设标准化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强化牛、羊和家禽产地和屠宰检疫,严厉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⑷建立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统,探索对猪肉批发、零售业户实行“一户一卡”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对上市猪肉批发零售、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和储运等环节的全天候监控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3.进度安排
  
  2009年完成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索证索票等重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建设禽畜定点屠宰场(点)。2010年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建成各类禽畜定点屠宰点至少各1个。
  
  4.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㈧保健食品整顿
  
  1.工作目标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100%纳入监测范围。
  
  2.主要任务
  
  ⑴依法对注册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把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与保健食品抽验相结合,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和抽验,凡经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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